编辑:临瑞子
事件经过:
年7月22日,山东菏泽李女士(化姓)发布短视频,医院给自己11个月大的孩子输液时,护士所输药品已过期近8个月。并称孩子一直在发烧,持续在38.4°左右。该药品名为“小儿电解质补给注射液”,药品规格毫升,生产日期为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年12月13日,已过期近8个月。
医院医院的专业能力,医院或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那自身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我们不禁疑问,此种情形,医院法律责任如何?当事人又如何获得赔偿?
关于第一个问题:医院法律责任如何?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民法典之规定,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形成了医疗损害责任。
其次,再看药品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因此,医院给患者输入过期药品,属于销售、使用劣药。根据上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如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如: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刑法也规定了销售劣药罪,医院如故意销售劣药,将会面临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当事人如何获得赔偿呢?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那么,如果产生了医疗事故,又如何确定赔偿及赔偿哪些项目呢?
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