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白癜风 http://m.39.net/news/a_5778321.html 案情介绍
宁波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医院将碎石科承包给无资质人员经营。8月30日,执法人员迅速出击,但第一次的突击检查未发现该院相关违法线索。
年9月4日,再次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导医台、科室门牌贴有健康体检业务告知,相关科室留存“健康体检报告”字样表格资料。经查验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备注栏显示空白,随即对该院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开展第三次复查
检查中对举报诉求内容有了重大突破。现场发现《医疗业务合作协议》1份,外科(1)诊室内放置碎石机一台,且经查看该院财务记账凭单、处方系统、人事劳动合同、门诊财务报表及相关人员工资表等,当即对该院涉嫌将科室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以及承包方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展开调查。通过对证据的提取固定、对医院负责人及科室承包方制作询问笔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案件查办得以顺利推进,最终认定了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
年11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过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送达《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年11月30日对该院作出了行*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未经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允许擅自开展健康体检和将外科(1)即泌尿外科承包给李某,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62元;2、罚款人民币元;3、医院的内科诊疗科目。
对涉案承包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办案机构另案处理。
本案分析
医院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和将科室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该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的多案由案例,而其中涉及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关键证据较难取得,同类案件查办成功率普遍较低。本案执法人员通过不懈努力,积极寻找办案突破口,不放过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蛛丝马迹并多方取证,最终成功认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做到定性准确、证据充分、裁量适当、处罚有力。同时将普法宣传工作融入办案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层层深挖形成证据锁链
本案中医疗机构将科室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案由来源于投诉举报,违法主体拒不承认相关违法事实,一度让办案陷入僵局;且该案还含有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其他案由,属于多案由、双案件,涉及人事错综复杂,调查处理更需条分缕析。接报后,市所立即成立专案组,形成详细的调查方案,使得案件办理有方向。案件推进过程中,执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童某、闫某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及思想沟通,另一方面从外围突破,由易及难,医院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而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集中突破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最终取得了《医疗业务合作协议》、外科(1)处方笺及对应的单据报表清单、工资表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得“合作”双方不得不在事实面前低头。本案自受理至结案历时3月有余,专案组成员调查走访事发地、涉案机构所在地多达10余次,制作询问笔录5份,调取证据资料多达余张。
符合出租承包科室概念与构成要件
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本案的关键证据《医疗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试用期后每月营业额剔除成本,双方按50%的比例提取分成”、“试用期内营业额返回科室作为筹建费用”等条款,医院出租科室的违法行为在试用期内就被查获,“合作”双方对于剔除成本后营业额的“五五分成”尚未开始,但就其“协议”和协议实施过程中的“人、财、物”进行剖析,完全符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经营风险的独立承担情形。该行为扰乱了国家医疗服务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完全符合出租承包科室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对出租承包科室违法所得认定准确
本案调查中发现,该院外科(1)营业收入共计.48元,虽因处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该院尚未将上述收入分配给李某,但是该院以按月发放工资等的形式给予李某(非本医疗机构人员).86元,以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实质上仍是将经营所得部分分配给李某,因此双方在出租承包科室存续期间的违法所得应分别认定为.62元、.86元。鉴于行*处罚中没收非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设定的目的在于恢复受损的法益,而非对行*违法主体进行额外惩罚,因此对双方没收的总额不宜超过该院外科(1)在此期间的营业收入.48元。由此,医院外科(1)营业收入时应当扣除李某非法所得部分(李某非法所得部分另案处理),两案没收违法所得合计应为.48元,符合法理。
按照健康体检进行处罚定性准确
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健康体检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等。在本案中,办案人员通过全面调取证据,收集该院健康体检表、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体检人数表、体检营业收入表等,从而确认整个违法行为存续期间该院进行的体检活动都属于健康体检范畴,定性准确,勿枉勿纵。
思考建议:
1
应考虑处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法发[]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现阶段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着区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使其无法履职,在一定时间内势必对周边群众的就医便利造成一定影响。但若违法不究,又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使得卫生健康行*部门就处罚力度存在较多考虑。
2
就相关立法探讨。探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应为就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和加重情节作出区分,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补充和细化。该条第(一)到(五)项规定的加重情节中,诸如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都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符合“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但鉴于现阶段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体几乎皆以营利为目,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时间较早,对营利性概念的认定已无法与当下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项的设置可操作性不强,是否应作相应修改,值得商榷。
3
多元化证据种类的采集。“出租承包科室”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具备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当事人配合度低等特点,违法当事人想方设法躲避监管调查、逃避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证据的固定和证据锁链的形成尤为重要。本案中,碍于办案的期限和其他客观情况,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以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为主,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在同类案件中,邀请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或财物人员介入,通过直接进入医疗机构电脑系统或者取得银行支持,查明资金流水,取得原始证据,丰富证据种类,达到快速查清事实、准确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目的。
来源:宁波市普法办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