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男孩住院看病后半截舌头消失医院竟称是孩子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治疗中药有什么 http://m.39.net/pf/a_4447698.html

导读:1月3日据媒体报道,医院看病,结果舌头就突然不见了,这事就发生在襄县付先生一家人的身上。在年12月13号的时候,他一岁半的孩子突然在家摔倒在地,当时摔得特别的响,医院诊断脑水肿。

12月15号的时候,付先生一家人都带着孩子医院,到现在为止昏迷半个多月的孩子,突然发现孩子的舌头不见了。孩子的母亲说12月28号的时候,医院通知要给孩子做核磁共振,结果看到孩子的嘴巴里面有泡泡吐出来,就下意识地去弄了孩子的嘴巴,就看到孩子的舌头被牙齿给咬着,直到昨天医生才告诉他们说孩子的舌头已经没有了。主治医师表示舌头是孩子自己咬断的。

孩子摔了一跤导致了这么严重的情况,付先生一家人崩溃痛哭,根本无法接受。相信是谁都接受不了。

对于孩子的情况,主治医院的时候处于一直抽搐的状态,反复的牙关紧闭,有紧密咬合的情况,现在都还能肉眼看到牙齿咀嚼自己的舌头。孩子舌头上的伤就是孩子自己用牙齿咬的,等于把舌头给切断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也很抱歉,医院的时候整个舌面是完整的,确实是因为疾病的状况,导致孩子出现了现在的情况,现在也在想各种各样的办法来保护孩子的舌头。医护人员已经非常非常注意了,但有些时候本身疾病导致了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孩子家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在最重要的就是继续给孩子治疗。医院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何判定医疗过错呢?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医疗过错怎么处罚呢?

1、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当事人,无过失的,免于经济处罚和行*处罚。

2、对因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或因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科室给予经济处罚。

3、对引发医疗纠纷的责任科室,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当季的质量考核中,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扣分或否决。对因医疗纠纷(包括当年及以前的医疗纠纷)造成全年经济损失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的责任科室,在当年的各项评比中一票否决。

4、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和经济处罚。行*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降级、降聘使用,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5、科室未完成年度医疗安全责任目标,扣发第一责任人年度兑现金。

6、对引发医疗纠纷,受到警告及行*以上处分的个人,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种先进评比、职称晋升、不安排外出进修及学历学习。

7、引发医疗纠纷责任人的各级上级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人不请示上级人员或不听从上级人员指导,擅自行事引发医疗纠纷,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人除了行*责任和民事责任,可能还需要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最后不管如何,希望孩子的家长走正当途径解决事情,切不可医闹。一旦发生医闹,可能会受到行*处罚。

公安机关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罚款、行*拘留等处罚: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聚众滋事是指行为人聚集多人闹事);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抢夺公私财物的;

(6)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

孩子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一个才一岁半的孩子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确实让人心情沉重,但是医生一直有一句话没有说,她也不敢说。

那就是现在科学如此发达,依然有些事情是医生无能为力的,很多人不愿意接受这个事实,但是知道之后心里会更加难受,接下来会有口腔科的专家给孩子会诊,尽量把孩子的损伤降到最小。但是无论如何,医院该负的责任,一定要负起来。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