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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违法销售医疗器械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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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判决书

()粤03行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监管局

……

上诉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监管局工商行*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粤行初号行*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接到举报投诉件(工单号:02114545)称:原告在某平台销售的“中医理疗保健复健仪按摩恢复仪股肉损伤恢复智能健康仪减肥健身仪”涉嫌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原告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于年3月23日对其立案调查。年5月17日,被告对原告工作人员张某全进行调查询问,其称:某平台(××)上的“某科技”网店是原告注册运营,已经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年11月在网店上发布复健仪,但至今没有销售过,能提供某平台后台的数据;该复健仪是由深圳市倍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蓝公司)生产提供的,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商称该产品正在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但现未取得;原告与倍蓝公司有协议,由原告在网店上发布该产品,如有实际订单,则由倍蓝公司直接发货,原告并没有直接采购,没有存货。张中全对上述询问内容签字确认。张某全向被告提供原告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说明、原告网店复健仪销售页面截图等材料,其中授权委托书为原告出具,记载张某全为原告产品经理;原告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包括全部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原告在《悦立复健仪说明》称复健仪为倍蓝公司产品,为帮其宣传推广,故上线原告的平台,上线期间,并未产生订单,原告亦未与倍蓝公司签署供货协议与合作协议;原告网店复健仪销售页面截图显示复健仪价格¥.00(1-2)、¥.00(≥3个)、销售量为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显示倍蓝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倍蓝公司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雨潇

来源:裁判文书网、食药法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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