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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新生儿死亡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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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11月1日12:28分,原告马某琴因停经40+3周,产检发现胎监异常1天,就诊于被告处,入院诊断为“1、胎儿宫内窘迫?2、G1P0孕40+3周ROA”。孕检未查及异常,于最后两次产检(分别孕40+1周、40+2周)胎心监护NST不满意,入院待产。

产科专科情况未记录异常,宫颈评分6分,入院后按产科常规护理、完善相关检查、上氧、自数胎动、监测胎心,并予以“二联静滴”宫内复苏治疗,治疗后复查胎心监测,再决定具体分娩方式,待产观察。

年11月1日10:31胎心监护不满意,予以吸氧tid“二联静滴”;复查胎心监护、胎儿大脑中动脉PI/脐动脉P11。年11月6日2:00分,产妇要求行剖宫产术。年11月6日4:30分,宫口开全,S+1;4:40分,考虑宫缩乏力予以缩宫素加强宫缩。

6:35分,会阴侧切顺产一活女婴,娩出即刻哭声畅,Apgar评分1分钟7分(肤色、肌张力、呼吸各扣一分),5分钟9分(肤色扣1分),体重g,娩出脐带、胎盘未记录异常。产妇出院诊断:“1、胎盘粘连;2、G1P1孕41+1周ROA平产;3、新生儿轻度窒息;4、第二产程延长”。

原告之女因“窒息复苏后30+分钟”于年11月6日7:10分转新生儿科进一步观察。新生儿科以:“1、新生儿轻度窒息;2、产瘤并血肿”收入院。查体:患儿头部扪及包块,四肢肢端皮肤冰凉伴稍青紫。18:26分,副主任医师查房,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颅内出血;4、新生儿轻度窒息;5、新

20:10分患儿心率突然增高,在-之间。年11月7日01:35分患儿呼吸不规律,呻吟,予清理呼吸道。01:58患儿呼吸心跳骤停,3:20分宣布死亡。被告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马某琴之女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二、患方观点

(一)产科存在的问题。1、临产前未对头盆关系做充分估计,导致第二产程延长。2、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引起新生儿窒息。3、未行告知义务。产妇宫口平面狭窄,易造成继发性宫缩乏力,剥夺了产妇选择产道试产还是剖宫产分娩的权利。

(二)新生儿科存在的问题。新生儿入院时,其Apgar评分1分钟7分,5分钟9分,且未见明显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新生儿科未能对病情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在诊治过程中消极被动,一再延误抢救时机,对患儿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及颅内出血的致死致残率较高,预后较差,治疗是否及时对预后影响较大。在怀疑存在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时,在治疗上存在延误。2、对患儿酸碱平衡失调的情况,未予以重视。3、未及时发现患儿心肌损害。4、病情观察不仔细,对心肌损害的严重程度缺乏正确的评估,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5、未注意患儿多器官衰竭的可能并调整治疗方案。

三、医方观点

对医疗费元无异议,死亡赔偿金无异议,丧葬费应按元计算,交通费无异议,请法院酌情考虑。鉴定费应按比例承担,精神抚慰金按元计算。医疗事故鉴定费元不应由我方承担。

四、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五、x大学司法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对被鉴定人马某琴之女及其母亲马某琴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马某琴之女死亡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41%-60%。

六、医疗过错分析

产妇马某琴因胎监不满意拟可疑“胎儿窘迫”入院待产,5天后顺产一女婴,该新生儿出生时存在窒息,经复苏治疗后转儿科,生后13-15小时出现心率增快,反应差等异常表现,随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综合考虑,其死亡与缺血缺氧性脑病相关可能性大;但因未行尸检及基因代谢检测,难以排除其他死亡可能。

被告存在胎心监测不完善等过错,不排除分娩是存在胎儿窘迫,出生时阿氏评分过高的可能。在被鉴定人娩出后又存在诊疗不积极等过错。同时考虑到胎儿窒息多为自身原因引起,且情况紧急而复杂,医院的干预难以完全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当基于当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综合分析判断。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马某琴以产道分娩的方式在医院生下马某某,后马某某死亡。结合鉴定意见书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x医院对马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57%的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马某琴、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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