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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峰事件的警示一切过度医疗行为都涉嫌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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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医院回应有关“刘翔峰有关问题”,称已免去刘翔峰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还尤其提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将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医德医风专项教育。

显然,这个情况说明是将当事人有意识的过度医疗行为说成是医德医风问题,但是,刘翔峰的行为事实上远远不仅是医德医风的问题,而是涉嫌有意识的犯罪。

将小病说成大病,以及无论是否属于肿瘤,都一律按照肿瘤治疗,大量增开高价化疗药物,并使用各种手段忽悠病人做手术,这就是刘翔峰在医疗工作中的常规做法。

过去,人们一般将过度医疗归于医疗事故,医院要求赔偿,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人们可能往往忽略了,某些所谓医疗事故,其实是属于犯罪性质的过度医疗行为。

这就首先涉及对于医疗事故和过度医疗行为的划分和认定问题。医疗事故属于医治过程中出现技术瑕疵和过失,造成事故,给患者带来伤害。医疗事故明显地被界定于在正常、合理的医治范围内出现的差错、过失和事故,并不存在医治人员主观的、有意识铸成事故的行为。

但是,过度医疗则属于医治人员有意识的、医院谋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过度”行为,这是带有明显意念上的“谋财”行为。该行为对患者构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还诈取患者及家属的钱财,并且套取医保资金。

过度医疗已经触及多项犯罪。

第一,以欺骗的手法诈取公民的钱财,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花元能治的病,被欺骗要花1万元;如果花1万元能治的病,被欺骗要花10万元,那么,这种诈取患者钱财的行为就显而易见、不容置疑地属于诈骗罪;

第二,如果患者的身体根本不需要做手术,却被有意识地忽悠做手术,属故意伤害行为,它侵犯的是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利;

第三,套取医保资金,涉嫌诈骗罪。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习惯上,人们认为过度医疗行为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的行为。即使这种事情发生,被患者及家属揭穿,被媒体报道,医院自身也承认事实,医患之间基本上还是按民事关系进行处置。但是,人们很少注意到,当事人及医疗机构不仅仅违背了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更违背了法律事项。并且,除了民事责任而外,医院及相关医疗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按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翔峰事件给我们带来的警示是:不应当简单地将过度医疗行为认定为医疗事故,一切过度医疗都涉嫌犯罪。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必须进行民事追索,要求经济赔偿。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必须从刑法上予以追究,使责任人、责任单位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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