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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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有什么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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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部分医务工作者都无法分清,更不用说其他人员了,其实两个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入刑的事件。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为: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有什么区别

(一)责任主体不同

1.“医疗事故罪”,其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

2.“非法行医罪”,其责任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可能为医务人员,也可能为非医务人员。

(二)事件的原因不同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为职务行为,只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

(三)触犯的法律条款不同

1.“医疗事故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其前提是:一是医务人员,二是严重不负责任,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如果医务人员尽到应尽的职责,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而是由《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范围。

2.“非法行医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其前提是:一是诊疗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二是情节严重。

(四)犯罪的量刑程度不同

1.“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的是什么人?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并不是说一定是非医务人员,根据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行医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怎么认定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六、“非法行医罪”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怎么认定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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