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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医疗事故,私了后还能不能享受工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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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赵先生是某机械公司的运货员,上个月在他在一次运货途中遇张先生相撞,导致自己的左腿严重骨折,暂时无法上班。由于事故主要责任是在张先生,所以赵先生就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张某赔偿李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元。事后张先生认为自己有缴纳工伤保险,公司方也负有理赔责任。但是公司认为张先生并未将这一事件公司,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公司同意了他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该员工无权在要求工伤保险的待遇。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服,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相关劳动法问题及相关规定: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两个问题。1.首先,本案中原告张先生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使用人单位不能获取被告受伤的信息,以致于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原告及其亲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劳动部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案中被告化工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提出工伤报告,责任在原告,此外原告自己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因此,原告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依法被驳回。2.其次,私了后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本案中张先生已与肇事司机私下调解,并接受了肇事司机给付的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根据劳动部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因此,由于张先生隐瞒工伤情况并未有亲属告知,再加上已与肇事司机私下协定了医疗赔偿,所以无权在要求该公司再对其进行工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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