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治疗白癜风 https://m.39.net/disease/a_6195089.html村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家人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医院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医院赔偿损失。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元。后郭某以杜某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起诉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夏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纵观报道可知,医院因为在诊疗郭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承担了一定赔偿责任。郭某由此便认为村主任杜某民未经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因果关为由进行索赔。而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否定“弱者”诉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判,既阐释了紧急救治不担责这一法律常识,也让敢于救助他人的好人没有后顾之忧。郭某要求杜某赔偿的理由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因为没有杜医院的治疗,同时也不会有诊疗过错。但其“白眼狼”式做法既让仗义者心凉,也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如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人们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即便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该规则完全契合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要知道,看到他人面临危难之时,能够出手相助已经需要鼓足勇气,甚至面临着极大危险,本就不该过于苛责。如果非要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话,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他人将更加稀缺,甚至会出现救人之前先让受助人签订免责声明的荒唐场景。那么,村主任在郭某受重伤又联系不上家人的危急情况下,敢于签字同意抢救已经是非常“仗义”的见义勇为了,再让其对郭某的损害承担责任显然极不合理。根据《民法典》,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可见,《民法典》明确赋予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无需患者或家属签字即可抢救。也即,村主任杜某的签字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经负责人签字后也可直接实施抢救,杜某的签字只是免除了繁琐的中间环节。相反,要是没有杜某的签字,还会耽搁对郭某的抢救时间,郭某极有可能受到更大损害。故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不能让紧急情况下签字的人救助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摒弃维稳思维和“谁说谁有理”思维,向“弱势但无理”的诉求说不的裁判,保护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免遭讹诈,符合朴素的是非观、善恶观和正义观。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规定和裁判规则,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让救助他人的传统美德得以发扬传承。作者:史洪举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