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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医疗事故,并非一定由医方负全部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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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构成医疗事故,并非一定由医方负全部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至16周岁,不是18周岁!

湘民再号】裁判要旨: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是手术指征把握不严,与患方的沟通亦欠到位,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二)项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审据此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医方应负全部责任,与常德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及上述规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支持。

湘民再号】

裁判要旨: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是手术指征把握不严,与患方的沟通亦欠到位,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二)项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审据此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医方应负全部责任,与常德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及上述规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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