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须知
本人已完整阅读并正确理解“惠遂保”产品所适用的《保障计划及产品条款》、《理赔须知》等内容,特别是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的内容,并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全部内容。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1、参保对象: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3、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自年3月1日零时统一生效,保险期间自年3月1日零时起至年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4、参保份数:每人年度内限参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年度保费:59元/人/年。
6、选择添加家人为被保险人时,需确定其为本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7、等待期:本产品无等待期。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终止日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向参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保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联合承保。
9、本产品由鲲鹏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代收保费,重庆圆心惠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10、偿付能力告知:截止年第三季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8%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7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5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6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4%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11、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惠民版)条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A版)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补充住院医疗保险(A款)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附加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惠民版A款)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城市定制普惠版)附加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城市定制普惠版)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附加超标药品保险(城市定制产品专属)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自费医疗费用保险(版)条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版)条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12、保障责任
1、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医院住院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乙类自付、超医保封顶线的部分),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主办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保险公司在扣除“惠遂保”约定的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2、特定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并依处医院、药店购买“惠遂保”约定的特定药品,对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府主办医疗保险补偿部分及“惠遂保”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由产品条款的责任免除及“惠遂保”产品方案的责任免除及除外责任两部分构成
(一)产品条款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10)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见释义)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工伤、医疗事故。
2.对于保险责任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在1以外,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2)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但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医疗机构、药房的不在此列;
(3)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4)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5)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6)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7)在中国大陆境外(见释义)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6.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产品方案的责任免除及除外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特定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投保,但参保人未享受基本医疗、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一、二、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属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2)工伤(职业病)、生育、医疗事故、有第三方责任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三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约定药品支付范围不符。(2)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正常合理用药量。(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6)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责任免除的下列任一情形:(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遂宁市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不符。(2)医院或药店购买的药品。(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的部分的药品费用。(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物的指征。
(5)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①实体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出现疾病进展,即定义为耐药。
②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相关专业机构的指南规范,对患者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即定义为耐药。
(6)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7)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涉及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所约定的既往疾病相关治疗和康复。
注释:
(一)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互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政府举办的保险。
(二)指定专科医生:专科医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②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③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④确诊或开具处方时,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
(三)医院和药店:“惠遂保”保险责任二的医院和药店指遂医院和药店。
(四)年免赔额:指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其中,在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不计入免赔额。
(五)工伤:是指符合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事故。
(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七)保险责任一个人自付:指在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含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部分,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政府举办的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八)保险责任二个人自付:指参保人使用符合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费用产生的药品费用,经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超过当年医保规定的单行支付药品封顶线的部分)。
授权及声明
1、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产品详情、保险条款、理赔须知等展示的信息,对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2、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已就本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向所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就全部保险产品文件内容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征得其同意为其购买本产品。
3、如实告知: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及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知悉并同意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共保体公司”)联合承保。
4、本产品是由重庆圆心惠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发起的团体保险,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及所填信息被保险人同意并授权重庆圆心惠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人及所填信息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本人同意并授权鲲鹏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代收保费并支付保费,保险合同自年3月1日零时正式生效。
5、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授权共保体公司及鲲鹏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委托机构获取本人信息,向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调阅、摘抄、复印与本人参保、理赔及其它与本保险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保险费交费账户授权须知:
(1)本人自愿缴纳本人及直系亲属“惠遂保”保费,具体支付金额以相应参保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为准。
(2)因不可归责于转账银行、保险公司的事由,导致不能及时划付应付保险费、划账错误等责任,由授权人承担。
7、线上扣款授权须知:本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确认并同意由“惠遂保”运营方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发出应付保险费扣款指令,自愿从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