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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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历不真实致无法完成鉴定,推定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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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5月13日,原告因主诉“左拇电锯伤1小时”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左拇皮肤缺损,大小约3mm×20mm。当日,在臂丛阻滞麻醉后行左拇指清创缝合术。此后每3-5天换药一次,14天拆线;口服抗生素抗感染;不适随诊。

原告因主诉“左手外伤9天,肿胀疼痛、活动受限”于年5月21日至同年5月22日在被告处住院1天,诊断为;左第2掌骨头骨折。被告于5月22日为原告行手术治疗。年10月13日,北京x医院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左)。

二、患方关于事发经过的观点

年5月13日早上,原告左手受伤(外观左手拇指指甲脱落甲床受损可见骨头)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左手拇指开放性皮肤缺损面积约30mm×20mm,当日进行了B超检查。当日中午手术,手术完毕后被告不安排原告住院观察,让原告回家。之后肿胀面积不断扩大,疼痛难忍。

年5月19日,原告带着13日拍摄的B超片到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看过B超片后说原告的食指近关节处可能骨折,又让原告重新拍片确认了骨折,但当日未安排手术致病情继续恶化,只告知原告于5月21日住院,5月22日手术。手术后又未安排原告住院治疗观察,让原告出院。

被告医院,不认真诊断检查使病情恶化。第二次手术麻药注射位置和第一次麻药注射位置(腋窝处)接连在一个位置连续麻醉两次(麻药过量,每次术后都超过24小时才慢慢有点知觉,之后左上肢及左手功能严重受限)。

尤其第二次手术左腋窝臂丛神经麻醉处连续肿胀6天多,之后原告每天起床时一用力左腋窝处和颈椎就抽筋般疼痛,右手必须握着左肩膀才能忍痛起床,且左臂不能完全抬起和伸展,左上肢麻木针刺感(后诊断为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

原告于5月13日就诊当日B超片就显示骨折,被告却未诊断出来,属于明显医疗过错,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本来一次可以做完的手术却因被告的过错做了两次手术,给原告造成二次伤害,使原告左手现在不能握拳,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食指近关节功能丧失,中关节不能弯曲,连带中指近关节处僵硬不能握拳,整个食指神经受损麻木、不能完全活动自如,左胳膊麻木,不能完全抬起。

年10月初,原告被北京x医院诊断为左肢臂丛神经损伤,同时在被告处诊断为左上肢功能缺失24%和左手功能缺失24%。原告于医院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需入院手术治疗。年2月2日,在被告处再次检测诊断为左上肢功能缺失57%和左手功能缺失50%。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残疾四级的事实。原告也因此失去劳动能力,在精神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创伤和打击。

三、患方关于病历造假的观点

此外,被告还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住院病历的5月22日病程记录记载15:57:28王某某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事实根本不存在,当时原告早已出院,且做完手术后王某某医师并未查房,做完手术护士就急匆匆提示原告出院,医师签名也是假的。

手术返还时间为年5月22日10时40分,原告出院时间是年5月22日11时30分,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恶劣。被告违反了相关规定。

急诊病历中患者签字不是原告;住院病历的首页、住院记录、5月21日病程记录、术前讨论、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小结、手术安全核对表、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自费项目协议书、手术时间过程记录、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手术风险评估表里的王某某医师的签名都是假的,全是伪造;

两名医师手术,只有一名孙某某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没有王某涛签名无法证明其手术时在场;年5月13日病历的麻醉知情同意书没有。关于篡改病历的情况:住院病历麻醉记录单日期有改动,电子打印是年5月21日,人工手写改成5月22日。

四、医方观点

原告诉称其臂丛神经损伤系被告的诊疗行为所致,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证明其臂丛神经损伤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相关损失不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

五、鉴定意见

原告符合九级伤残,人体致残率20%;x司法鉴定所收到本院的委托鉴定函及鉴定材料后,此案做退卷处理。

六、行*处罚

年5月28日,《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医院篡改病历投诉调查情况的回复》,该所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病历(病案号:,患者安某)上的王某某的医师签字有他人代签的行为。2、未记录具体查房时间。

3、《《麻醉记录单》上时间从5月21日涂改成5月22日。4、《术前讨论》没有记录日期、记录医师王某某签字由他人代签,属于病历书写不规范。综上,病历(病案号:x,患者安某)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卫生监督员已于年5月21日给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处理。

七、庭审意见

鉴定机构认为仅依据急诊病历、影像学光片等材料无法完成鉴定项目中的相关内容,故应推定被告有过错。

八、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安某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鉴定费元,合计.6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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