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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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医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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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事故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1、法律内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医疗责任的规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过错的要件。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患者人身损害后果,首先是指医疗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其次,医疗行为使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再次,受害人遭受因人身损害所带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正),医疗纠纷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四条规定: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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