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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
当你和对方
为了装饰装修质量唇枪舌战
对于侵权赔偿费用各执一词
因为应付工程款项争论不休
……
此时此刻
法官可能会问你
“你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
究竟什么是司法鉴定?
申请鉴定方又要准备好哪些材料?
一起来系统了解一下
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吧
↓↓↓
司法鉴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常规流程如下:
司法鉴定分为哪些
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种类繁多,凡是诉讼中涉及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均属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及其他司法鉴定等。
·法医类鉴定
分为法医病理鉴定(例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推断等)、法医临床鉴定(例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法医精神病鉴定(例如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等)、法医物证鉴定(例如亲缘关系鉴定、个体识别等)及法医毒物鉴定(例如挥发性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等)。
·物证类鉴定
分为文书鉴定(例如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痕迹鉴定(例如手印鉴定、足迹鉴定等)及微量鉴定(例如食品类鉴定、化工产品类鉴定等)。
·声像资料鉴定
分为录音鉴定(例如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等)、图像鉴定(例如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等)及电子数据鉴定(例如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分为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其他司法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鉴定、价格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建设工程设计鉴定及会计审计等等。
司法鉴定事项如何确定
需申请方结合自身诉求/答辩、案件事实、证据等因素确定。司法鉴定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能概括性地提出某类司法鉴定申请(譬如申请鉴定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尽可能列明鉴定范围(譬如申请鉴定工程中3号楼和4号楼外墙部分的XX质量问题)。
申请鉴定方要准备好哪些材料
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清单及原件。鉴定材料原件尽可能准备齐全后递交法院,便于法院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怎么选
双方能协商确定的,以双方商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准。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法院可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鉴定费用谁来付
鉴定费用是由申请人预交给鉴定机构的,无需支付给人民法院。费用数额以鉴定机构通知为准。鉴定费用必须依通知按时缴纳,否则可能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因工作繁忙,鉴定过程能不能不参加
建议参加。具体鉴定事宜(如参加时间、参加方式等)可与鉴定机构充分协商确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27问
Q1: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2条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Q2: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A:根据《民诉法解释》,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时,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申请鉴定。
Q3: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A:《民诉法解释》第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2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Q4: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A: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非该条规定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而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处理。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就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Q5:如何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A:可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或“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查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入。
Q6:鉴定程序中,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人可否是自然人?
A:法院在实践中主要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并不排除委托自然人进行鉴定的情况,只是委托自然人鉴定的情形较少。目前,我国逐步建立了不同领域、行业的鉴定人专家名册或专家库,比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专家库。
Q7: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Q8: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只要有异议就可以请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吗?
A:不能。根据新规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会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在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且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之后,法院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Q9:“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A: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有问题等均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Q10: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A:根据《民诉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需特别注意的是,新规第40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Q11: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A:按照新规和《委托鉴定审查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新规第40条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法解决。
Q12: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当事人如何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费?
A:需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