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侵权纠纷类型
(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规则上略有差异,实践中区别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的标准,是侵权人是否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且是否因诊疗行为导致损害,故应先区分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诊疗行为,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医疗损害纠纷。
(二)
1.患者就诊的证据包括门急诊病例、挂号费单据、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等;
2.如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不适用医疗损害处理规则;
3.注意区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非诊疗行为),中医医疗行为与养生保健(非诊疗行为)等容易混淆的侵权行为;
4.非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应当按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一般人身损害纠纷)起诉,诊疗行为导致损害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
(三)
《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四)
1.收集提供患者就诊的证据(如门急诊病例、挂号费单据、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等);
2.通过调查检索,确定就诊机构及就诊人员的诊疗资质(如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不适用医疗损害纠纷规则)
3.评价导致患者受损害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活动”的含义,是否属于诊疗行为;
4.注意区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非诊疗行为),中医医疗行为与养生保健(非诊疗行为)等容易混淆的侵权行为;
5.非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应按一般人身损害纠纷起诉,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
王泽鉴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方面: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由于损失数额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畴,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关于医疗侵权举证中的因果关系属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学说有两个,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行为与结果的直接联系,后者则看中行为与结果联系的适当性,其公式是:无此行为,不必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为符合相当性;无此行为,必然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会有此损害,为不符合相当性。
实务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表述上,已不再坚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直接”造成后果的表述,而是涵盖了适当条件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为有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实体上是属于民事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医疗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也应遵循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即与相当因果关系论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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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