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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省市就业的人员,其职工医保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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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01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符合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02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03

累计缴费年限

跨统筹地区到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来源:北京发布

责任编辑:陶小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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