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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应急医疗支付款,医疗终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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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医方观点

阚某某因胎儿畸形在x医学院附属x医院产科行中期妊娠引产手术,两个多月后,阚某某出现腹痛伴腹胀症状,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为阚某某行腹腔镜下剖腹探查术,术后经诊断为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等。后阚某某因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阚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为其垫付医疗费用。

截至年1月12日,x医学院附属x医院已为阚某某垫付医疗费用元,且阚某某经h、b等医院治疗后已治愈出院,现已无需进行后续治疗,故x医学院附属x医院诉至法院。

二、被告患方辩称

1、x医学院附属x医院所述不是客观事实,本案系因x医学院附属x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重大医疗事故导致阚某某肠瘘、肠穿孔等严重后果,x医学院附属x医院因不具备治疗条件安排阚某某转到h、b的医院进行治疗。

现阚某某已花费近百万元的医疗费用,但其仍未康复,仍需继续住院治疗及后续治疗,故目前不具备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的客观条件,阚某某待完全康复后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其伤情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x医学院附属x医院应予赔偿的数额。

2、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主张的数额有误,其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在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时,阚某某尚未治疗终结,故先从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阚某某支付应急医疗费用元。因此款系从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应急医疗费用中支付,故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不具备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的资格。

四、庭审意见

1、本案立案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因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与阚某某向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应急医疗支付申请》并从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支付给阚某某的应急医疗费用元系用于阚某某到h、b进行治疗的费用,而非用于阚某某在x医学院附属x医院进行治疗的费用。

即该款项并非基于阚某某与x医学院附属x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且双方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故该款项的性质应属不当得利款,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2、根据阚某某与x医学院附属x医院于年8月31日至年1月12日向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的《应急医疗支付申请》记载,阚某某因急需医疗费用到外地就医而向x医学院附属x医院提出主张,后经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从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风险互助金专户内支付给阚某某应急医疗费用共计元。

且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出具《情况说明》证实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阚某某支付的元款项系由x医学院附属x医院所缴纳,该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为x医学院附属x医院而非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x医学院附属x医院享有向阚某某主张返还该款项的权利,故x医学院附属x医院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3、本案中,阚某某于年10月份因胎儿畸形到x医学院附属x医院就医,但经治疗后阚某某出现肠穿孔、肠瘘等症,x医学院附属x医院建议阚某某转院治疗并通过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阚某某转院治疗垫付医疗费用元,阚某某因此实际占有此款并获得利益,x医学院附属x医院因此受有损失。

且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为阚某某垫付此款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即阚某某获得此款没有法律根据,故双方之间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因阚某某在接受x医学院附属x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元后至今未予返还,故x医学院附属x医院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阚某某返还此款;

阚某某虽主张x医学院附属x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其肠瘘、肠穿孔等严重后果,且双方向x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的《应急医疗支付申请》中记载:“待医疗终结、明确责任后依法定程序合并处理,本次已支付的款项从实际赔偿款项中扣除”。

阚某某在庭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书、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其病情尚未医疗终结,仍需住院治疗或者复查,但因阚某某的病情目前是否已医疗终结属于专业性问题,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阚某某进行查体和鉴定予以认定。

且经本院依法询问和释明后,阚某某不同意对医疗终结期问题进行鉴定和查体,亦未就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反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并申请对x医学院附属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进行鉴定,阚某某对此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且阚某医院继续进行治疗,故阚某某应返还x医学院附属x医院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本院对x医学院附属x医院诉请阚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元予以支持,阚某某可就医疗损害责任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判决,阚某某返还x医学院附属x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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