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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院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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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展现“司法为民”的政治担当,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总结5年来司法救助办案经验,发布5个司法救助案例,推动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新的起点、新的发展阶段更加积极主动抓好司法救助工作,更好地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

这5个案例聚焦生活困难当事人,突出重点救助,及时救助,联合救助,多元救助。既救助刑事被害人,也救助民事被侵权人,既涉及农村地区的事实孤儿、失独老人,也涉及退役军人军属等。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的同时,又依法抗诉或妥善息诉,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温暖。

案例一

方某奥国家司法救助案

农村地区事实孤儿主动救助多元救助资金监管

被救助人方某奥,女,年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系胡某敏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方某和之女。

年11月6日,胡某敏使用2米长的粗木棍击打方某和头部并致其倒地。医院接受治疗。胡某敏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方某和在难以负担住院治疗费用的情况出院。年11月20日上午,方某和开始反复抽搐,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尸体检验,方某和符合头部左侧着地至右侧脑组织损伤出血后死于枕骨大孔疝和海沟回疝。年5月7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敏有期徒刑四年,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元。胡某敏不服,提出上诉。年7月2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胡某敏故意伤害案的二审上诉案件时,发现被害人方某和的女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第九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检察官根据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仅是被害人未成年的女儿方某奥,初步判断方某奥无其他亲人,但案卷中,除了户籍地址,无方某奥的任何联系方式。检察官主动担当,依职权主动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同时联系方某奥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检察院帮助寻找其下落。随后,立刻成立办案组,辗转多里到达绥棱县,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方某奥家为国家标准低保户,其2岁时母亲离家出走,10岁时父亲被故意伤害后死亡,12岁时祖母患癌去世,被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事实孤儿。方某奥患有严重心脏病,在校期间多次晕厥,初二时被迫辍学,现与姑母共同生活。姑母曾做五次手术,生活困难。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方某奥系农村地区孤儿、低保户、身患重疾,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发放救助金10万元。为帮助方某奥彻底摆脱当前生活困境,健康成长,办案组为其量身制定了“无忧成长计划”:

一是“大额救助金+资金监管”,助力生活无忧。为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完善救助方式,9月15日,办案组再次前往绥棱县组织召开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暨社会救助推动会。会上,与绥棱县院及方某奥姑母签订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协议》,确定绥棱县院作为监管方,分期发放救助金,直到方某奥年满18岁。邀请当地民政局、教育局、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会,搭建社会救助平台。

二是“社会基金+大病医保”,助力医疗无忧。帮助方某奥申请中国红十字会先心病免费救助项目,医院、民政局协商,明确民政局承担方某奥成年前的住院费用,如遇突发困难,其可随时申请临时性民政救助。

三是“重返校园+教育帮扶”,助力教育无忧。通过与当地教育局沟通,帮助方某奥重返校园,并享受困难学生补助,老师对其进行一对一辅导。当地妇联为其办理了困难儿童补助,初中每年发放元,高中阶段每年元,并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

四是“真情关护+情绪疏导”,助力心理无忧。检察官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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