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妇孕18+5周后于医方定期产检,查梅毒阳性予青霉素治疗,娩出一男婴检查梅毒阳性,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给患者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予以适当赔偿。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对知情同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表明医疗知情同意在当前医疗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但在临床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与掌握却明显不足,构成潜在的医疗风险。病情告知不足而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医患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未详尽告知诊疗方案带来的获益和相关风险而侵犯患者的最终决定权;未详尽告知替代方案及与既定治疗方案的比较而侵犯患者的选择权。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知情告知不足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年11月5日原告周某某孕18+5周至医方建卡产检。年11月11月6日查梅毒TPPA试验阳性、TRUST试验阴性。年3月6日复查梅毒TPPA试验阳性、TRUST试验阴性。年3月10日(孕36周)予芐星青霉素单位每周×3次。年3月25日原告周某某因G4P0,孕38+4周,下腹痛半天入住医方,娩出一男婴牟某某,重g,Apgar评分10分。年3月26日新生儿原告牟某某检查梅毒TPPA试验阳性、TRUST试验阴性。3月31日出院。年3月31日新生儿医院检查梅毒TPPA1:,TRUST试验阴性。同年4月5日住院予青霉素驱梅治疗。后多次复查梅毒均为阴性。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XX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及相应的鉴定分析意见,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确有违约行为,其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给患者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理应予以适当赔偿,具体数额因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判决被告上海市XX区妇幼保健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牟某某、周某某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母亲怀孕后在被告处建卡产检,后生育原告被诊断为先天性梅毒,多次就医治疗,且该疾病致其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并造成经济负担,严重损害原告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健康。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或有专业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周某某与上海市XX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黄浦民一(民)初字第号QF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