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材料(1)分娩人员: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②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原件。③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原件。(2)引、流产人员: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特别注意:①《出生医学证明》通过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核实的,可不提供,否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生育登记服务单通过生育保险信息系统核实的,可不提供,否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温馨提醒①参保人员应在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的人员类别和居住地信息应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核实,并需提供男女双方单位确认盖章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原件。②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为非中文申领材料,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因孩子夭折、再婚家庭等情况出现《医学诊断证明书》记录的生产次数与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孩次不同时,请另附相关证明材料。④引、流产人员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可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应能看出引流产日期是否在婚姻存续期内)。2办理流程(1)现场办理适用于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的情况。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