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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孩来月经后被福利院擅自摘除子宫,痴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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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精神病是否有权利生育,福利院擅自为其绝育,到底为不违法,让我们探讨一起年发生在江苏南通的真实案件

案情简介

江苏南通,一福利院内,小燕和小萌(均为化名)两个女孩分别于年和年来了月经,由于两个人都是重度的精神发育迟滞,所以根本不能生活自理。

所有的一切都由福利院的护理人员伺候。

这给护工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难度。

于是护工们向当时的福利院副院长陈某反复反映此事。

陈某于是向院长廖某汇报此事,并建议摘除两个女孩的子宫,一劳永逸。

廖某当时就表示同意。

于是,医院的担任妇科主治医师的朋友苏某,由苏某联系医生王某,敲定了此事。

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将两个女孩安排住院,并代福利院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

王某按照手术标准,准备完所有一切后,在苏某的帮助下,对两女孩实施了摘除手术。

事后,两位福利院的正副院长廖某、陈某向上级单位民政局汇报了此事。

两位医生也向医务局汇报了此事。

经鉴定,两个女孩身体构成重伤。

各执一词

那么,福利院以及医生的做法到底正确么?她们构不构成犯罪?

对此,福利院的两位院长认为:

一、两个女孩属于重度精神迟滞,没有婚姻权利,那也就没有生育的权利,他们的做法没有侵害两女孩权利。

二、为了免除两个女孩的痛经、改善两个女孩的生活质量、防止她们意外怀孕,摘除子宫都是必要之举,是帮助行为不是伤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故意伤害行为。

三、两个人是为了福利院的工作,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四、即便是伤害,也是医生的行为,与自己无关。

两位医生认为:

一、二人完全按照福利院的要求,给予两位女孩解除痛经等病痛,属于医疗行为,即使是达不到摘除器官的地步,那也是医疗事故,不是犯罪。

二、上述行为没有故意伤害两女孩对主观意思,主要是为了解除女孩们的痛苦,不属于伤害行为。

针对上述几方的辩解,法院认为:

一、两位福利院的院长,负有保护福利院痴呆儿童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法定监护职责和义务。他们为了一劳永逸,图省事,降低工作难度,擅自做主,医院摘除两女孩子宫。而两个医生,在两个女孩根本没有手术必要的情况下,摘除她们的正常器官,致使二人重伤。

他们四人在明知情况下,故意伤害女孩身体,显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法律并未剥夺精神疾病患者的生育权。民法典条规定,也没说他们无权结婚,而是说结婚前应该如实相告,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请求撤销。

结语

身体发肤,神圣不可侵犯。身体的所有部分作为一个整体,都不得肆意侵犯。

但精神病到底有没有生育权,这在社会上是一个大争议点。

一方面,人人平等,得病的人也应该平等地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重度精神疾病繁衍后代,一是容易遗传,二是无人照顾,生了孩子后续可能会有很多麻烦。

但是,对于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是不宜生育,但也不能因此就破坏人的身体。

不生育不等于摘除器官。

健康权和生育权不能相互矛盾,是相互一体的。

最终,法院认定四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四人恶性程度低,又事后主动上报,可以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副院长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院长廖某判处管制六个月,医生王某被判管制六个月,医生助手被判管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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