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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痛未及时手术赔偿130余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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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持续性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1月,加重4小时”于年1月10日(星期天)医院以“腹痛”收住入院,年1月11日09:00抽血完善相关检查时突然出现患者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心跳呼吸骤停,查颈动脉搏动消失,立即给予平卧位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常规的严重医疗过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律师代理费元,以上共计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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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我方从原告诉状中的事实理由看出均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既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主张赔偿金额;被告不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原告出具的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书中医方负主要责任,我方不应承担完全责任。

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因胃幽门管溃疡,伴穿孔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专家组合议本案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因原告方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某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为:“1.患者入院后医方未及时完善相关检查,未按照《外科学》外科急腹症的诊疗原则进行诊治,导致误诊(缺少影像学检查:腹部立位片等)。2.患者入院时查体见腹膜炎体征明显,但医方仍给予二级护理,未禁食、未有效补充液体、未进行积极有效对症治疗、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违反了外科急腹症的治疗原则,相关病历记载不完善。3.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有剖腹探查的手术指征,但医方未及时手术,违反了外科急腹症的诊疗原则和规范。4.医方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行政法规,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言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故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被告虽然对某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异议,但是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经核确定为: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被扶养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以上合计:元。律师代理费,并非是原告主张权利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不予支持。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共计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人从事临床工作近20年,腹痛是普外科见到的最常见症状,也是最不容易处理的问题。病情可轻可重,轻者不需要任何处理,重者危及生命。该案例中,从疾病的诊断、检查、一般治疗原则、手术时机的选择、告知等,医方都要致命的缺陷,这是省医学会鉴定为全部责任的主要原因(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被人们通俗的比喻成‘父亲给儿子鉴定’,这也是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个人推测极有可能是周日值班的当班医生对患者的病情严重估计不足,医院人员相对缺乏,非特殊情况上级医师一般不在,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该起悲剧的发生。

湘雅医学院杰出校友张孝骞教授

借用我国的著名医学前辈、母校的杰出校友、前院长张孝骞的话:“患者以生命相托,我们如何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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