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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人身保险赔偿后,是否还能获得医院的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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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安萍医生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hg/250514/w6vhowb.html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如果购买了保险,除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后,侵权人是否还需要赔偿呢?

患者陈某因为腹痛呕吐并发医院就诊。经过几天的治疗陈某的病情不见好转反而加重,后来陈某出现了休克在家医院才医院治疗。医院诊断陈某为上消化道穿孔并弥漫性腹膜炎,并中毒休克。立即为其进行了胃穿孔修补术。医生在手术中发现陈某腹腔中有大量的脓性液体。手术后衣陈某一直昏迷不醒被送往icu病房治疗,为了寻求更好的治疗陈某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五十五万,造成大量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害。

陈某遂向法院起诉,医院和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六十七万元。医院辩称陈某三年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平安险附加住院治疗医疗险。事后该营业部共计赔偿陈某十五万元,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系财产损失范围,民事案件对这类损失才采用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不应当得到双重赔偿,这15万元应当从全中扣除。那么是否应当将15医院的赔偿中扣除呢?

医疗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情况,也遵循着赔偿数额以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受害能不能因为侵权而受益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陈某已经获得了15元的保险金,确定这医院人身损害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金中扣除就要先分析保险金的性质。保险按照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当保险标的是财产时就是财产保险。保险金是对财产损失的弥补。当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时,保险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对损失的弥补而是具有对受益人因保险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失而产生的痛苦和压力等精神上的损害进行抚慰的性质。

因此人身保险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精神抚慰金,而不是针对损害的赔偿与财产保险赔偿的性质不同,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也不同。由于人身保险赔偿不是对陈某因医疗人身侵权而产生的损害的弥补,而带有精神服务性质的给付,医院的赔偿性质并不相同,赔偿目的不重和,因此不能产生无对价获利的问题,医院给付的赔偿金相抵消。因人身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带有精神。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是针对被保险人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损失的补偿,与医疗机构因医疗损害而向患者支付赔偿金性质上完全不同,支付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不能相互抵消,已经因人身保险而获医院支付的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医院已经支付了赔偿,保险公司也应当向患者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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