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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出生后窒息7小时致病,医院赔偿近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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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怀个人简历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250603/r8vjev3.html

湖北衡法弘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律师团队

为您解读

一、案情简介

艾某的母亲袁某于年5月31医院准备生产,原告艾某在6月1日3点14分出生,出生后,患儿因“生后窒息7小时”,转医院。医院诊断艾某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感染、锁骨骨折、新生儿头颅血肿、消化道出血、心肌损害、肝损害、肾损伤、腹腔积液、动脉导管未闭,住院25天,特级护理25天,花费医疗费.33元。艾某于年7月29日因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11天,特级护理11天,花费医疗费.63元。

二、双方诉求

1、原告诉称

医院赔偿原告艾某医疗费.00元、护理费40天×.68元×2人=.40元、伙食补助费40天×.00=.00元、营养费40天×30.00元=.00元、交通费.00元、住宿费.00元、鉴定费.00元、精神损失费.00元。

2、被告辩称

1)原告母亲入院时,没有剖宫产的指征,原告的损害后果是自然分娩存在的风险造成的。被告不同意赔偿,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

2)原告不构成伤残,原告因此要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原告所花费的费用,有经过农合或者医保报销的费用应该扣除。

三、鉴定意见

年8月30日经市医学会鉴定,并出具白城医鉴1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书显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四、争议焦点解析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县医院负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该按照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艾某各项损失。

2、被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1)关于医疗费.00元的请求,其中两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96元,本院予以支持;配方奶粉.00元的请求,因配方奶粉不是医嘱购买,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购买药品DHA以及益生菌.00元的请求,因是医嘱用药,本院予以支持。故医疗费及购药费应为.96元;

2)关于护理费.40元的请求,因艾某先后住院共计36天,并且属于特级护理,故艾某的护理费应为.96元(.68元/天×36天×2人);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的请求,艾某住院3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00(元/天×36天);

4)关于营养费.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交通费.00元的请求,因艾某出生后窒息,需转院进行治疗,急救费花费元,本院予以支持;年7月29日艾某因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乘医院就医,花费.00元,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住宿费.00元的请求,艾某于年6月1日转院当日住医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医院赔偿住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鉴定费.00元的请求,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8)关于精神损失费.00元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院确定艾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以及购药费共计.96元、护理费.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交通费.00元、鉴定费.00元。原告艾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2元。

五、法院判决

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艾某各项损失共计.74元。

六、案件总结

1、住宿费的支持需要以有必要到异地就医为前提;

2、急救车费用归属于交通费;

3、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可以突破一人的限制;

4、与损害相关的医疗费用方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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