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健康报健康报
作为我国首部综合性地方医疗法规,自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迎来新修订,并于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吸取了近年来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条文由原来的84条增加到条。其中的创新将带来哪些借鉴意义呢?
细化医疗机构
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关系到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服务体系结构优化和系统效率提升。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
《条例》在国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基础上,对分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从登记、准入源头上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分类,分为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简单、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并明确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的运行规则和监管要求,为国家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分类提供了借鉴。
明确公立医疗机构
各方职责
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但由于公立医疗机构涉及部门和主体多,管理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一些不顺畅的地方,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法治化治理十分必要。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这就明确医院的主办主体。
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公立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职责,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这就从法规上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代为行使出资人权利,而不是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独立的第三方部门。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立医疗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运营管理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依法享有人事管理、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这就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享有人事管理、运营管理等自主权,也可以避医院具体运行行为的过度干预。
同时,为了保证卫生健康部门能行使出资人权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处置重大资产;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其他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使用本机构名称、参与涉外合作项目和其他重大投资、合作项目等8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团队之间的职责划分。
创新专业技术能力
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难点之一。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包括哪些方面,该如何评价?《条例》以法规形式作了一个全新的定义,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师、护理人员、药学人员、医技人员、医学研究人员等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的特点,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分类评价制度。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应当包括工作实绩、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依法执业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人员聘用、薪酬待遇核定、职称评审、人才等级评定和选拔任用等的主要参考依据。
这就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应分类进行,同时也明确了医疗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要有人文关怀,需要尊重与沟通,更要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指引下依法执业。
构建医疗服务
全面监管机制
医疗服务监管涉及监管体制、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处罚措施等内容。综合监管一直是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的发展方向。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同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问题。这意味着,深圳将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医疗卫生服务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医疗服务的全面监管。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这就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的医疗服务监管主体地位。此外,《条例》还就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9项措施进行了规定,为现场监督及监督措施提供了法规依据。
《条例》在监管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责任细致而严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1条,占整个篇幅的1/5,并就法律责任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创新。
《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被吊销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医疗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登记,其负责人以及出资人、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出资、举办医疗机构或者作为医疗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这将有益于提高医疗服务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医疗服务监管的效率。
延伸阅读
给医保患者开自费药
要征得同意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为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条例》还规定,在诊疗过程中,为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开具自费药品,要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
须尊重患者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制度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生前预嘱内容包括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如何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呢?《条例》规定,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生前预嘱制度体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生命权相关规定的落实,其核心是尊重。生前预嘱是一项全新制度,在实施层面还有许多细则需要完善,需要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相关指引,使该制度能够更好落地。
港澳医师
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为更好推进医疗合作,《条例》规定,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这突破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中“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规定,允许港澳医师在深圳“多点执业”。
《条例》规定,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以引导和鼓励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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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医疗条例都有哪些创新点?一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