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行政处罚法学习宣传实施第58期未 [复制链接]

1#

案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年11月27日,松江区卫生健康委与公安等部门对肖某设置在某小区的地下代孕场所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见超声诊断仪、胚胎转移导管等大量药品器械及相关人员六人。经调查证实,肖某在两小区民宅内开设地下代孕手术室、实验室两年余,累计收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并曾导致孕母输卵管破裂、失血性休克等严重后果。同时查实另三名代孕团伙成员存在医师非法参与实施人辅技术、非在职医师参与胚胎培养及非医师行医等违法行为。

本案因涉嫌人身损害,由检察机关先期提起公诉,松江区卫生健康委于年5月接《通报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函》后对肖某正式立案调查。通过询问调查、集体合议、听证告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于年8月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没款人民币51万元。当事人未提出复议和诉讼,但未履行缴纳罚没款,于年被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执行限制消费令。另外,肖某等2人被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0万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并应以医疗为目的,符合伦理原则。但部分人员基于利益的驱动,非法使用相关技术,对人民健康权益造成重大危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本案是我市首例因组织地下代孕被追刑的案件,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广、涉案人员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对线索抽丝剥茧,对人员逐一排查,准确认定地下代孕实际经营、实施手术、手术助手、胚胎培养等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使其无一逃脱法律惩罚。在办案过程中多部门联合,并利用侦查手段实施精准打击,人赃并获,效果显著,受到“东方”“案件聚焦”等栏目的跟踪报道,对代孕违法行为的查处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潍城区融媒体中心转发报道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