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例外适用原则?
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是真不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还保留了一条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例外条款,原因让人困惑。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意见:
A:如果明确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并确定为医疗事故,对机构和人员的行*处理,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款》处理;
B:如果二者有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C:两种鉴定由患者选择,今后无人选择医疗事故鉴定了,自然很难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
二是据司法部和卫健委答记者问解释,设置五十五条主要目的是保留行*调解程序,它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
三是五十五条属有条件例外原则,明确规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只是行*处理才参照事故条例~即行*调解和对医务人员的行*处分,而行*调解和行*处分与卫生监督无关,卫生监督只需适用新条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