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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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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委会定案,笔者此前发过文章《司法改革,如何改革审判委员会?》,其中提到,审判委员会定案违反直接审理、言词原则,加之谁审判谁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审委会定案的这种判决方式应当叫停。因为,笔者现在仅查到审委会定案的是已经废止的文件,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如何在判决书上署名”。最高法的回复是:“我们意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决定。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所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判决书仍应由原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可以说,该份文件是对审委会运行机制的浓缩概括,尽管该文件被废止,但仍然存在审委会对案件实体处理作出最后决定,但署名的却是合议庭成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深远的影响至今未能消除。

详见雨琳在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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