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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医疗侵权能否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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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胆碱能性荨麻疹有哪些生活禁忌事项 http://health.yealer.com/xmz/2014/2014-08-21/6364.html

盛某,47岁,农民,因全身乏力伴耳鸣一个月,于2010年2月5日入院治疗。入院时检查:贫血严重,胸骨明显压痛,肝、脾、淋巴结不肿大。其他未见明显异常。入院时化验:白细胞1.6×109/、血红蛋白66g/l、血小板75×109/l、早幼粒细胞3/20。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月6日,院方提出用维甲酸诱导缓解及肝素控制治疗配合以某种药物使用的方案。医院某药物暂时无货,因此从库存中找出治疗效果近似、但不符合药品行业标准存在一定缺陷的药物临时替代。2月9日,病人出现视物模糊,即请眼科医师会诊。会诊检查与建议:双眼视力明显下降,对光反射(+)。眼底可见视盘边缘不清、静脉迁曲扩张,网膜水肿,可见点、片状出血以及*白色点状渗出,*斑区中心凹光反射消失,说明此时病人的眼底已经有出血,同时有白血病细胞的浸润。原则应积极的治疗原发病。2月15日,血液检查提示:白血病细胞明显增长达到24.7×109/ml,血小板下降为52×109/ml,其中血液中的早幼粒细胞82%,中幼粒细胞2%,同时病人的常规检查提示较前明显加重,眼底检查出血较前加重。2010年5月3日患者视神经萎缩坏死失明,遂提起诉讼。原告(患方)认为,失明是由于化疗用药不合格引起,造成自己失明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求院方给予惩罚性赔偿。

作为民事责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惩罚性赔偿,其重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私混合法性质。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但惩罚性赔偿毕竟包含着为受害人提供慰藉性救济的一面,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而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实际损害后果,其目的也在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第三,严厉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在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责任人财产施加损失以达到惩罚之功效。而补偿性民事责任一般并不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严格按照民事主体平等性的要求来给予相应的救济,即损害什么补偿什么,损害多少补偿多少,尽管客观上也会给责任人带来精神压力,但这并不是补偿的本身目的。因此,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其严厉性程度要高。

第四,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

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本条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为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畸高,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药品、消*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解本条中“缺陷”的含义,可以参考《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关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方面,因输血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例时有发生,因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受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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