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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可否适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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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答: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技术服务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本条例处理。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编者注本文来源《妇幼健康执法监督问》,转载仅供广大卫生监督员学习交流,欢迎交流讨论。如有不妥,请联系小编删除。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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