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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收据支付,但是不包括原发病医疗的费用。后续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有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标准计算。
(四)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根据伤残等级,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期30年。
(五)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六)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七)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收据支付。
(八)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此可见,新生儿的医疗事故都是按照医疗事故的标准进行赔偿,只不过有一些赔偿项目不涉及,例如患者的误工费等。但新生儿的医疗事故赔偿本身就应该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建议家属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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