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医院伪造病历,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认定伪造病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两张体温单;二是医嘱用药和用药清单相矛盾;三是医生病历中签医院的时间。
2、因医院伪造病历,医院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患者怀孕后在妇幼保健院作产前检查,年2月26日自感腹痛于当日20时左右入住妇幼保健院,次日凌晨3时28分在该院产下一子,11时55分新生儿死亡。经尸体剖验,新生儿死亡原因系胎粪吸入性肺炎伴出血、胸腔血性积液致急性呼吸衰竭。
二、一审裁判理由:
从妇幼保健院双方封存的病历看,病历中有多处相互矛盾的记载及疑点,妇幼保健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妇幼保健院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由此推定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理由如下:(1)《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年修订版)》规定,“如患者高热经多次采取降温措施后仍持续不降,受体温单记录空间的限制,需将体温单变化情况记录在体温记录本中”,依据该规定,体温单变化情况有专门的体温记录本予以记录,不需另行制作体温单,病历中出现两份体温单,不符合该规定,妇幼保健院的解释亦不合理,可以推定妇幼保健院在体温记录方面存在伪造;(2)从用药清单来看,没有用过哌拉西林药品,但产科病历中有哌拉西林药品的医嘱,说明病历有伪造行为;(3)从妇幼保健院处的监控录像记载时间看,苏永红医生在年2月27日7时39分到达儿科,而病历中医生下达医嘱的时间是7时30分,虽然妇幼保健院提出监控录像的时间与重症监护室内时钟的时间不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认定该病历存在问题。综上,妇幼保健院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故推定妇幼保健院对新生儿死亡具有过错,因新生儿的死亡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妇幼保健院应当赔偿。
三、二审裁判理由:
从人双方封存的病历中看,病历中存在两份体温单,不符合《山东省护理文书书写基本要求和格式》的规定,医嘱中存在用药清单中没有的哌拉西林药品,医生下达医嘱的医院的时间,上诉人亦未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有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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