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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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邹某某医疗纠纷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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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作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学生组织,一直致力于捍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中心自成立以来,为诸多案件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援助对象以老人、妇女、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为主。

在本栏目中,我们将选取中心代理案件中的部分典型与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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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邹某某等三人诉称,年12月25日患者何某某因医院急诊抢救,医院一直以无床位为由,让患者坐在轮椅上等待,后家属租了床位,但打针和换药护士都拒绝走出诊疗室,家属只有将患者从床上再搬到轮椅推入诊疗室,在此过程中,没有护理人员告知脑出血病人不能频繁活动。18时左右,患者出现呕吐症状,而在此之前,并无主治医师进行会诊干预病情,病历上亦无会诊记录。18点36分,据急诊内诊会诊记录,患者病情高危,院方开出处方进行注射等治疗手段。0点5分,患者病情危重,院方征得家属同意后采取保守治疗并进行抢救。自12月25日21点35分起至12月26日8点36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患者被确诊为急性脑血管病,且因为患者长期服用华法令而凝血功能不足,其病情有极高的恶化风险和致死率,医院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合理的诊疗义务,但医院没有对患者认真对待,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治疗,缺乏责任心,存在明显的过错,在客观上延误了患者的诊疗时机。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08元,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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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程

代理背景:我方当事人邹某某今年已届78岁高龄,且已被确诊罹患胃癌。自年其丈夫何某某因脑出血延误治疗而去世,医院声讨并申请赔偿,但院方一直拒之不理且态度蛮横,邹某某基于无奈最终诉之于法律途径。迫于经济压力,邹某某求助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咨询后其选择由中心代理此案。

代理准备:基于医疗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才有胜诉的可能。但本案当事人基于经济原因和身体原因,申请鉴定缺乏可行性,我们无奈之下只能通过研究医学知识、求助于医学界相关专业人士来接涉此案。经过对患者病历、检验报告单、医院会诊记录、病人家属口述的研究整理,并结合相关脑出血诊疗规范以及医学专业人士意见,医院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不符合医学规范的诊疗错误,并进一步总结提出相应的代理意见。

庭审经过:本案一共经过三次庭审

庭审经过

年3月18日

第一次庭审

年4月18日

第二次庭审

年5月10日

第三次庭审

年3月18日第一次庭审:1.医院急救中心处方笺、急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急诊科危重病人特别记录单、死亡证明等,证明患者于年12月25日11:37被初步确诊为急性脑血管病,病情分级为急症,医院床位已满,只在病历上注明“急诊留观,予以安排会诊”、18:36医院安排会诊并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脑出血;我方提出急诊病历记录、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医管司修订)等,证明自12月25日11:37至18:36之间病人病情持续恶化但病历上无任何病情记录,且缺乏医护人员必要的护理和指导,医院应尽的多项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延误患者最佳诊疗时机,与患者死亡存在较大因果关系;我方提出处方及医疗收费票据、丧葬费明细等,证明应予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2.院方律师辩称自己只存在床位不足的过失,对于诊疗及护理过失不予认可,并主动提出以调解结案,赔偿金额为1万元。3.我方认为调解金额过低而明确拒绝,医院调取监控录像,予以证明当日医护人员具有严重护理过失、当事人邹某某无奈下跪但医生态度依旧蛮横等诸多过失行为,但院方以过时太长而予以拒绝。最终院方律师同意提高调解金额,医院进一步协商。年4月18日第二次庭审:1.院方律师提出3万元的赔偿金额,依旧申明院方只存在床位不足的过失。2.我方明确拒绝该项调解金额,并提出如果院方坚持过低的赔偿数额,我方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3.院医院协商提高调节金额。年5月10日第三次庭审:1.院方律师提出7万元的赔偿金额,医院存在床位不足、护理不当的过失。2.虽然我们代理人认为该项调解金额依旧偏低应予提高,但在与我方当事人邹某某沟通之后,基于其自身经济和身体压力,实在难以付诸鉴定道路并继续庭审,最终同意该项调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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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判决结果:医院主张调解,原告同意。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院于年5月17日前支付原告邹某某等三人补偿款7万元;

2.在双方履行上述义务后,有医院医疗过程所产生的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存在未尽事宜;患者何某某家属邹某医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责任;双方均放弃就本次争议申请鉴定。

3.医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当事人态度:当事人虽然对亲人逝去仍然抱有悲痛与遗憾,但其表示经过诉讼渠道对此次事故予以补偿,了却自身心结,同时由于现实压力难以申请鉴定、坚持庭审,对最终的调解金额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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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在当前司法惯例中,对于医疗事故案件大多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否则缺乏胜诉可能性。本案当事人邹某某在寻求我们帮助之前,已多次咨询律所、法律援助律师等专业律师,但因当事人不愿申请鉴定,其均表示此案难以胜诉并拒绝代理。因此,在当事人明确拒绝申请鉴定的前提下,医院过失、证明初步的因果关系、并在最大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提升赔偿数额,是我们作为法律援助者的应尽义务。

在本案中,通过对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及医学相关知识的研究调查,医院的过失行为,即其没有对患者认真对待,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存在明显的过错,其客观上延误了患者的诊疗时机。基于以上问题,在院方存在明显诊疗过失的前提下,虽然没有鉴定结果的支撑,不能完全证明医方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由于医学及生命的复杂性,诊疗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客观因果关系的认知和评估存在有限性,在院方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仅仅根据概率大小即排除一方的责任,将不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审慎实施诊疗行为,更不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事关生死,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在难以绝对排除生存机会的情况下,将不利后果归于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的一方,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即使缺乏专业鉴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然具有事实与法律的支撑,患者的权益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的力量能在最大程度上予以践行。

编辑:张玉立

审核:刘舒、陈萧宇

最后附上案件代理人的一点小心得~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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