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法源地证据法视域下病历书写法律风险研究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的初期图片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186526.html
摘要通过医疗机构篡改病历导致败诉的一个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病历的证据属性。从病历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的角度分析病历书写缺陷的法律风险,提出病历书写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规范病历书写,保证病历的客观性;健全病案保管制度,保持病历的完整性;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维护病历的合法性。关键词证据法;病历书写;法律风险一、典型案例患者王某,男,57岁,因自觉“颈部疼痛,四肢麻木、无力等症状”医院治疗。入院经影像学检查后诊断为椎间盘突出,遂行颈椎前路减压植骨内固定术,术后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急性肾衰竭、肝衰竭等紧急情况,医院给予患者对症支持治疗,患者于术后第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明确患者死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以及呼吸循环衰竭。之后患方将该医疗机构起诉至法院,认为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承担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评价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合乎诊疗规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发现原封存病历资料中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经查实,医院工作人员在已封存的病历资料中擅自加入若干材料,而患方并不知情。因已封存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欠缺,遂以患方已复印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材料。因此鉴定材料中缺失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等内容,鉴定机构无法评判医方诊疗过程。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无法进行,被迫终止。法院由此认定该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法律责任无法落实的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推定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最终,医院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共计51.8万余元。二、法理分析

(一)病历的概念

病历(MedicalRecord)古称“诊籍”,亦称病案。根据2010年原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在患者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病历作为医疗活动的客观记录,完整地记录了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转归等全部过程,因此具有备忘、备考、守信、凭证的功能,在医疗、科研、教学、医院管理、医疗保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病历的证据属性法谚有云:证据是诉讼之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法院审判的核心问题即证据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这8种。根据这一法定分类,病历在证据资料中属于书证的范畴。病历作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活动的客观记录,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后,其作为证据资料成为审判机关做出裁判的关键因素之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资料也必须具备这三项基本属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都对病历资料的书写问题有相应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方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病程记录、检查报告单、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会诊意见等全部病历资料。这一新规定意味着不再区分主观、客观病历资料,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复印全部病历资料。对患方开放全部病历资料,扩大了患方的病历查阅权以及复制权。这一新规定既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患者知情权,有利于客观、公正、高效地解决医患争议,同时也对病历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三)病历书写缺陷的法律风险病历在医患争议诉讼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证据的病历资料一旦出现形式、内容等方面的问题或瑕疵,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的缺陷将被放大,最终甚至影响判决结果。1.病历客观性欠缺的法律风险证据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必须经过证据审查证实环节。在证据审查证实的过程中,突出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至关重要。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当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证据是随着案件发生、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客观材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病历的客观性是指病历资料记载的患者病情、医疗过程等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人为杜撰的虚假信息。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在进行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必须以客观、真实、完整、规范的病历资料为鉴定依据。而在出现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病历,主要目的是固定现有的病历资料,防止作为保管主体的医疗机构出现擅自修改、篡改甚至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在前述典型案例中,医院工作人员在已经固定封存的病历中擅自加插部分材料,属于明显故意篡改病历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病历作为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完整性,会导致专业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评价出现偏差,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患争议中医疗机构出现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使病历客观性欠缺,会带来败诉的法律风险。2.病历关联性欠缺的法律风险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证据的关联性又被称为相关性,是指在法庭审理中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性相关,并且对待证案件事实有证明力,要求证据材料具有能全部或部分证明待证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作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过程的客观记录,完整记载患者病情、诊疗过程、诊疗方法以及预后等内容,应能体现医疗活动记录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而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在该案中,由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向已封存的病历资料中加插材料,遂以之前患方已复印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基本素材。因此,鉴定材料中缺失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和死亡记录等内容,鉴定机构无法评判医方诊疗过程,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程序被迫终止。医方的行为导致作为证据的病历资料无法体现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而无法证实医方的诊断、抢救治疗等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作为鉴定意见无法做出的责任方,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民事责任。3.病历合法性欠缺的法律风险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资料的来源、形式、收集和认定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才能在诉讼中使用。对于病历资料来说,是指病历的来源、形式、内容、收集与保管程序等符合医药卫生法律及其他规范的要求。在本案中,医院在已经封存的病历中擅自加插材料,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形下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包括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该医院的行为使病历资料的收集、保管及封存等环节不符合法定程序,导致部分病历资料丧失合法性,无法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资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也加重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给予责任人撤职、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责任。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还需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外,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记录不及时以及修改不规范等情形也会使病历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欠缺,形成“缺陷病历”或“虚假病历”。降低病历作为证据资料的价值,从而使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处于不利地位。三、病历书写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病历书写行为,保证病历的客观性

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基本规则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有明确规定,要求病历书写必须具备真实、客观、及时、完整、规范等特征。医院管理者以及医务人员应加强对病历规范化书写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医院病历管理相关规范进行书写,保证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资料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病历书写的第一个*金法则被称作“所写即所为”。保证病历的客观性,首先要求医务人员真实、完整的记录患者诊疗过程,包括详细问诊、高度注意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如实记载,避免出现诊疗记录主观臆断、过度拷贝病历模板甚至篡改病历等行为。当前医疗实践中常见的病历书写客观性问题还有病历记载前后冲突、医护记录不一致等等。另外,病历的审查、修改工作也需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医务人员应避免随意的刮擦、涂改等行为掩盖原有字迹,造成病历资料的客观性丧失。(二)健全病案保管制度,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医疗机构应健全病案保管制度,保证病历的完整性。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院病案由医疗机构统一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履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医疗机构若因保管不善致病历丢失、缺损或不完整,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病历书写的第二个*金法则叫做“没记载即不作为”。保证病历的完整性,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及时书写病历。病历的及时书写既记录了患者病情动态变化的过程,也是医务人员合规诊疗行为的重要证明,是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患者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等病历构成各部分的书写时限做出严格要求,例如手术记录限制在患者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后超过24小时医务人员补记的记录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时限,使病历丧失其完整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调取病历,此类缺陷病历将失去或减弱证明力,使医疗机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也无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维护病历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充分认识到病历资料作为法律文书的证据价值与意义。保证病历的合法性,首先要求病历书写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病历书写主体做出明确规制。未取得医疗相关资质的人员擅自书写病历资料,将因书写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病历内容丧失合法性。其次,在病历资料的内容、格式等方面,也应严格遵守病历书写相关法律及规范进行书写。同时,在病历资料形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知情同意相关文书的规范化书写,在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文书的签署过程中明确权利主体。加强医患沟通,保障患者及其近亲属对诊疗活动的知情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四、总结从证据法视域下分析病历资料,其作为记录医疗行为的法律文书资料,必须具备证据的三项基本属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医院病历资料对患方的全部放开,医院病案管理中对病历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提出更高要求。为有效防范病历书写缺陷的法律风险,医疗机构应加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健全病案保管制度以及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在健康中国的大背景下,防范病历书写法律风险,既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也是保障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维护医疗机构自身合法权益。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强化医务人员法治素养、法律意识,加强医患沟通,有益于进一步防范及化解医患冲突与矛盾,构建良好的医疗环境。

来源:《中国卫生法制》2020年9月第28卷第5期

作者:周贝贝(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