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医疗保障局与嘉兴市财*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嘉兴市自今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海宁按嘉兴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什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1号)、《关于印发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15号)等文件精神,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策有所调整。针对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针对贫困人口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8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4月1日更新上线发布君从海宁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调整已于4月1日更新上线。针对本年度之前(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未按该比例足额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海宁市医疗保障局会根据嘉兴统一安排进行清算补足。海宁大病报销比例提高最高提升15%转发扩散告诉身边的朋友来源:海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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