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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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保险事故,多份保险合同,还有责任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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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保险事故发生,却在多份保险合同当中都能理赔的时候,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还有第三方责任人需要赔偿呢?

保险公司:XXXX

被保险人:马某

年9月23日,马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

年1月29日,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损坏

1月29日至2月21日,马某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74元,交通伤残鉴定10级伤残

马某和齐某、XXXX(齐某车险承保公司)经过一审、二审后:

XXXX理赔马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共计元

齐某赔偿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67元

XXXXX的这份团体意外险该怎么理赔?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额50万元

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额元(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保额每天元

1.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23天,每天元,一共元,毫无争议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填平原则),但有争议

(1)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是损失补偿原则

马某实际发生医疗费.74元

马某和齐某、XXXX打了官司,根据判决书:XXXX赔偿了医疗费00元,看样子齐某只买了交强险;齐某本人赔偿剩余医疗费.74元的80%,因为交通事故当中,齐某负80%的责任

因此,XXXX只需要再赔付剩下的20%就行了(同时不超过保额3万元)

(2)损失补偿原则的合理性:不能因为医疗行为获利

如果医疗费可以多渠道重复理赔,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就医获利,那就会诱导一些人故意就医,从而引发违法行为,而且还导致了保险成本的升高,这对于全体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3)损失补偿原则的不合理性

首先是保险法当中并没有规定,其次是保险的定价当中没有考虑这一点

按照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因为客户可能在别的地方获得补偿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应该在定价当中考虑该因素,从而减少保费;而在实务当中,保险公司除了考虑了社保医疗费的补偿外,其余途径的补偿均没有考虑,目前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3.意外伤残保险金要根据伤残等级赔付

这里要特别注意,本案中马某是交通伤残十级,在保险当中通常使用的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要重新进行评级

意外住院津贴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95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需要鉴定再决定赔付金额

马某不认同XXXX对于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的赔偿决定

一审:医疗费理赔不需要扣除已经获得的赔偿,伤残也不需要重新做鉴定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医疗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不应适用填平原则

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已将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条款向客户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为伤害是别人造成的,应该让伤害人承担责任为由不理赔?

——以上摘自今日头条-理赔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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