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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嘉宾: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海蓉
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医疗机构监督科科长张中志非法行医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各种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常造成误诊、漏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病情危急时因缺乏急救设备和能力往往危及患者生命;
2、使用来源不明的甚至假劣医疗器械和药品。为了降低成本,非法行医机构或者个人购进的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准文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所使用的药品中也不乏假药、劣药;
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对患者身体造成很多副作用,造成不良后果。
二、非法行医有哪些常见的现象?
无证行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诊所”,其所经营的地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无医师资格人员行医,就是通常所说的“游医”、“假医”;
非法医疗美容就是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这个在后面会详细介绍;
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自开展诊疗活动等。
三、如何识别非法行医呢?
辨识依据是“六无”
1、无证: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悬挂于明显处。“非法行医”者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无固定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p>(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二、患者能查阅、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病历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客观病历”主要指病人病情的客观记录,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带有医生主观判断色彩的病历资料则通常被归为“主观病历”。
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资料,均指“客观病历”。因此,时常发生患方因不能查阅、复制“主观病历”而质疑医方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允许患者查阅、复制全部病历,应该说是此次立法的最大突破之一。《条例》专门写明,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这一表述被自然认为也将主观病历纳入查阅、复制范围。
三、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的情况?
年4月1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医调委)成立,目前市医调委有8位专职调解员,主要职责:一是做好咨询接访,及时分案调解。有2位同志专门接待医疗纠纷咨询工作。二是做好技术评估鉴定,界定相关责任。各调解室在组织技术评估前认真查阅资料,分析矛盾的焦点,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三是做好居中调解纠纷,公平公正办案,在沟通调解中既坚持原则又兼顾到法理情的结合,妥善化解了矛盾。自成立以来至年3月18日成功调解医疗纠纷件,成功率91.82%。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