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三),席某某因心前区疼痛到x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killip分级2级;2.高脂血症;3.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席某某入院后给予完善相关检查、营养心肌、活血化瘀、抗栓抗凝抗心肌缺血、急诊冠脉支架植入术等治疗。
于12时50分返回病房,患者于13时50分出现诉心前区不适,随后新电监护显示室性心动过速、室颤,于年2月8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医院后,办理检查住院,医院要求做造影手术,并让其妻张某英在几张空白表格上签了名字,然而手术后却发现是做的支架手术,支架手术完全没有经过一直清醒的席某某同意,甚至是根本没有告诉他。手术后不到半小时即出现严重反应,接着抢救无效死亡。
x医院医疗设施条件比较差,病人根本没有来这里做支架手术的意思,却不明不白地被施术,导致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事后方知,手术医生据说是从x市走穴来的,根本不在x医院执业。被告x医院违规施行手术,一个现在十分成熟的支架手术却导致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三、医方观点
愿意按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不愿意赔偿。医疗费是原发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鉴定赔偿的范围之内,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事故发生时,即上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精神损失费过高。原告诉求按照40%比例要求过高,应按25%计算。
四、尸检结果
席某某符合因“CAG+PCI”术后继发心源性猝死。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对患者席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席某某“CAG+PCI”术后继发心源性猝死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30%左右。
六、医疗过错分析
病程记录中主要诊断过于简单,未注明ST段抬高型及具体心肌梗死区域;STEMI早期用药存在不足,未能给予口服β受体阻滞剂;抢救过程中并未应用β受体阻滞剂,只是静脉应用胺碘酮;未能及时复查心肌酶、肌钙蛋白及肌红蛋白等心肌损伤标志物;
对患者实施支架植入术前无术前小结,对患者治疗方式选择没有进行详细说明(如药物治疗或介入治疗),亦没有PCI治疗后进行二级预防药物治疗的方案。未履行详细告知义务。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程,与患者术后ACS交感电风暴发作继而心源性猝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考虑STEMI具有病情严重,恶化进展迅速,手术时间窗窄,应用PCI等技术进行血运重建对预后有帮助,但心源性休克尚未有临床措施能完全预防,死亡率仍高达50%。即便医方术前术后应用β受体阻滞剂,STEMI患者仍存在较高死亡率。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参照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告诊疗过错情况、患者死亡事实、损害与诊疗过错的因果关系程度等,酌定被告承担35%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依法认定合计.56元。上述损失,被告x医院应承担.05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具体案情、患者死亡时年龄、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元。对五原告超出本院认定的诉求,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0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