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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少女被推上手术台,术中医生还不忘要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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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少女被推上手术台

10月6日,网爆陜西17岁少女“路某甲”身体不舒服,碰巧医院的弹窗广告,便点开咨询,对方不但没有回答路某甲的问题,医院咨询。

后来,路某甲在医院。谁料,在医生检查后被直接带到手术室做手术。手术途中医生甚至停下,要求路某甲签手术同意书和费用单等,路某甲感到不对劲要求下手术台给家长打电话,医生制止,还说手术血流不止,很严重有生命危险,让路某甲找同学借钱缴费,不够就在花呗上借款,又让其签订欠款单,术后在想办法补齐。

无病变有病?

医院的手术同意书上载明的手术内容是摘除宫颈赘生物,其开具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显示:右侧卵巢卵泡样回声,考虑多囊卵巢盆腔积液。然而医院的检查结果却是,病症不存在!

官方通报处理结果:

事件的严重性引起当地*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就在10月6日当晚,安康市汉滨区发布《关于网络反映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表示“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医院检查的部位与医院手术部位不是同一部位)问题。但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目前,已对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医院院长辞职,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

据悉,医院曾因诊疗过错造成就诊者十级伤残;也曾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处罚。

该医院竟有如此“劣迹”,想必在本事件中肯定不止存在违规作业,管理不当的违规问题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不好说,不过可以从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供各位简单了解下~

☆懂法时间☆

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在民法典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更何况陆某甲还是个学生,尚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认。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事件中,医生明知对方未成年且没有家属陪同还鼓动其签下手术同意书,该医疗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法律风险

身体权,是公民享有保持身体各组成部分,如肢体、器官、体液、肤发等,共存于人体的完整性权利。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剥夺他人器官,破坏他人人体的完整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任何一部分,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若损害承担达到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还会触犯刑法。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刑罚更为严重。

医疗事故罪

倘若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可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违规作业,或者不积极采取诊疗措施、错报病情、擅离职守、懈怠救治等。

2、“危害结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其中“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相应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3、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与就诊人的“严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伤亡的结果除了与违章医疗行为有关之外,还同时与病情本身有关、与抢救措施的有限性有关,因此要认定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判断:

第一,采取了对扼制病情完全无效的医疗措施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就诊人伤残、死亡。

第二,采取了对扼制病情起反作用的医疗措施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第三,采取了对扼制病情虽然有效,但是效用不足的医疗措施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病人时使用的解*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第四,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第五,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就诊人伤残、死亡。

就本事件,医院固然可恨

但也警惕我们,未成年人不得轻信网络广告

倘若身体不适,第一时间应该通知父母

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同样的,父母也有责任关心孩子的健康状况!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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