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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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学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依然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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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男,年4月4日出生)医院检查过。年8月15日,医院检查治疗,没住院。但打激光。年8月22日,又到丙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检查,没住院。也没有打激光。年8月30日,住进x省x医院,主要诊断:青光眼,住院期间二级护理。

年9月2日,医院根据原告当前病情,征得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该院对原告实行右眼青光眼销量切除术。原告出院后,年10月15日,医院进行检查。年8月20日,原告到x医院检查发生药费10元。

二、患方观点

年8月,原告感觉右眼不适,医院检查诊断:右眼青光眼。经激光治疗眼压由原48降至28,医嘱消炎降为正常。故原告于年8月30日到医院抗炎治疗,被告医师要求原告必须手术治疗,原告不同意手术,向被告医师说明只需抗炎,医院的几个治疗手册让被告医师看,几次强调丙大夫不让手术,但被告医师坚持要求必须手术。

经手术治疗后,原告右眼含泪、无视力,对此被告不能给予合理解释与治疗。医院检查治疗,医嘱均因手术无法治疗。无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不予赔偿。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年8月30日,被答辩人因“右眼红痛,视物不清半年”在我院住院治疗,经过对患者检查诊断:1、右眼继发青光眼;2、右眼瞳孔闭锁;3、右眼白内障;4、上呼吸道感染。在此之前,年7月份,医院进行了右眼周边虹膜激光打孔术。

年9月3日,经过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在局部麻醉下行“右眼青光眼小梁切除术”,术后抗炎对症治疗8天,于年9月7日出院。出院后被答辩人自诉右眼视物不能,眼压高,头痛,右眼流泪。找到我院相关部门。

答辩人认为:医方对被告所患疾病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掌握正确,操作无误,医方没有医疗过错。医方认真履行了说明义务,尊重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请求法院采信朝阳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四、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于年7月9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x省x医院对被鉴定人杨某的诊疗存在过失,责任程度为次要。鉴定人杨某在x省x医院住院行手术治疗前右眼视力功能障碍状况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杨某右眼目前功能障碍状况构成八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原告患有眼睛疾病后,医院检查治疗,而后就住于医院,医院根据原医院检查治疗结果,在征得原告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原告本人及其儿子签字。载明:“我完全明白手术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同意手术治疗”。此情况下,进行了手术治疗。

手术治疗后,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共同委托朝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就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原告对此事故意见书不服,本院受理此案后,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被告应对原告受损害后果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30%)。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省x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元的30%计款59,.92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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