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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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谁该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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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层出不穷,过去我们常常能看到医闹现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理性患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处于优势地位,它是否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呢?

基本案件

年6月15日下午5时45分,陈某某突然晕倒在地,同日下午6时30分左右由医院实施紧急救治。同日20时15分给予溶栓治疗,20时52分陈某某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于年6月16日凌晨29分宣布临床死亡。一名家属在知道溶栓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获得的治疗理由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后,由于经济原因不愿意在“接受溶栓治疗,将承担由此出现的一切后果”内容上签字。在患者家属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溶栓治疗的情况下,医院忙中出错依然进行溶栓治疗。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机构的错误行为,加剧了患者的死亡,导致了医疗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固然偶会发生,但医护人员也是普通人,也有犯错误的可能性,患者家属应当理智去处理医患问题,不能拳头相向、暴力相加。在出现医疗事故后,通过协商、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才是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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