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无法鉴定,承担全责
文
马亚轩律师
(01)
7月27日,老韩右肾术后1月多,因间断性胸闷、医院治疗,医院入院诊断为肾上腺危象。
7月28日6时,老韩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经抢救约1.5小时后无效s亡。
医院出具的s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老韩s亡原因:
肺栓塞?
后家属向法院两次申请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02)
法院认为:
医院对患者老韩s亡原因始终不能确定,其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及对专业医疗问题的认知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在发生争议时,医疗机构应提示患方进行s检,医院对未做s检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对老韩的s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此,患者s亡医院不清楚原因,且未提示家属s检的,医院应承担责任。
(03)
医院提示家属s检,但家属不同意,医院还应承担责任吗?
医院里,患者s亡后,医院未诊断出肺栓塞病情导致s亡,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为查明真相,法院根据家属的申请,经北京高院摇号确定由北京民生物证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s亡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
后该所出具《不予受理函》,称:“因患者s后未做s检,生物学s亡原因不明,且无条件推断。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进行相关医疗损害鉴定。”
(04)
北京大兴法院认为:
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家属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因患者的s医院的推断,具体s亡原因并未明确,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因“未进行s检无法确定s亡原因”而无法进行。
对此,对未进行s检负有责任一方应当对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患者的家属在《s体解剖告知书》上签字表示不同意s检,故家属作为患者的家属应当对未进行s检而无法鉴定承担责任,进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因家属拒绝s检导致患者s因不明无法鉴定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综上,关于医疗纠纷s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我们知道:
——医院未提示家属s检的,导致s因无法鉴定的,医院应承担责任。
——医院提示s检,但家属不同意导致无法鉴定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05)
查明医疗事故s因,除了s检外,还可以依据病历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民法典》规定:
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院,病历中应有但却无分娩记录,病程记录中无人工破膜术,但在收费清单却有,另外,病历记载床号、医师签名及内容记载也不一致。
广州中院认为:
对以上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家属对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医院存在过错的程度,医院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证据资料,是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依据,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该有明确的认知。
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义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供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本案在两次封存病历资料时,医院应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分娩医院开始提交的病历中并无此资料,直到后来提出了该记录,且内容记载与原病历资料内容记载不一致,尤其是衡量患者状况的重要指标不一致,有关手术、用药情况及医师签名及病历资料之间,内容记载缺失或相互矛盾。
医院提交的原始病历缺乏真实性、客观性,无法以此作为医疗鉴定的依据,且医院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医院全责。
因此,病历记录有问题导致无法鉴定的,医院有过错,医院承担全责。
(06)
医疗事故纠纷医院是否有过错。
在这个过程中,鉴定尤为重要。
但现实中,鉴定往往很难顺利实施,医院没有通知s检,医院病历不全,导致无法鉴定。
这两医院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但医院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家属又不能证明,医院对s亡结果有过错,则医院不承担责任。
案例中,医院对s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两次委托鉴定,但鉴定所均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理由是”因该案超出我所能力范围”。
南充市高坪法院认为:
关于“医院对s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问题,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本院先后委托两家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该问题进行鉴定,但两家机构均对该问题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家属亦没有医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家属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因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让医院承担责任,要有充分的理由,医院有过错,医院有过错的证据,则家属可能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