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之规定,将鉴定机构与医学会因医疗纠纷引发争议鉴定,都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结束了‘医疗事故鉴定’及其他称谓。但这两个主体对同一件事,给予科学评判的目的是一致的,标准也应该是一样的,下面就而主体组织的鉴定异同点分析总结如下:
一、相同点:
1、证据属性:鉴定意见都同样具有证据属性;
2、对象:(1)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
3、审查和评判的标准(目前正期待司法部与卫健委共同制定中);
4、效力;
5、目的。
二、不同点:
1、启动的程序;
2、鉴定主体;
3、结论表述;
4、两级与同级;
5、时效;
6、质证中的出庭义务;
7、鉴定范围。
三、选择权:
1、程序启动:患方主导选择、医方被动配合选择;
2、鉴定过程:平等主张、医方部分责任倒置。
四、建议:司法鉴定对患方理论上有利,医疗鉴定对医方理论上有利。
作者:王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