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一、患方陈述
患者王某某以“左膝关节疼痛,酸沉无力2月余,加重20天”为主诉,于年8月8日至x大一附院处就诊,主要诊断为:左膝关节骨囊肿。于年8月14日全麻下行关节镜下左膝关节清理术+囊肿刮除植骨术,于年8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8天。
患者王某某于年8月18日以“左膝关节疼痛、酸沉无力2月余,加重20天”为主诉,再次入x大一附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膝关节骨囊肿。于年8月21日全麻下行“左膝人工关节表面置换术+滑膜切除术”,病理结果为腺癌,并行“占位彻底清除术+左膝人工关节表面置换术”,年9月1日行PET-CT检查考虑肺癌全身多处转移。
于年9月6日行“培梅曲赛+奈达铂”化疗方案1周期抗肿瘤治疗。于年9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腺癌:全身多发转移(IV期);左膝人工关节表面置换术+滑膜切除术;左侧胫后静脉血栓形成。患者于年9月27日至年9月30日至x大一附院住院行化疗等对症治疗,于年10月16日至11月9日于x医院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在术前未能尽到全面检查排除癌变的可能性,导致患者王某某承担了2次错误的手术费用,且错过了治疗肺腺癌的最佳时期,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患者及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和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被告x大一附院辩称,对患者王某某的诊断明确,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经鉴定,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赔偿清单中的各项费用计算依据、计算项目、计算方法请法院依法核实。
被告x医院辩称,对患者诊断没有任何实际性的影响,只是晚期癌症的对症处理,没有造成患者误诊或者治疗上的错误。
四、鉴定意见
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某年8月14日及8月21日两次手术增加经济和精神负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王某某年8月8日入x大一附院后,医方经行相关影像学检查后于年8月14日行“关节镜下左膝关节清理术+探查术”,医方因术中发现关节面塌陷而终止手术。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存在过错。
2、被鉴定人王某某年8月18日再次入x大一附院后,医方在患者“颌下淋巴结肿大、头颅可见多处肿块伴疼痛”等情况下,入院鉴别诊断不全面,术前讨论不仔细,准备不充分,病理回报为腺癌时仍继续进行了手术,医方存在过错。
3、被鉴定人王某某年8月9日在x大一附院拍摄的胸部DR片,显示右肺存在异常影像学改变,考虑恶性,而医方出具了结果为“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的影像学报告,存在不足。关于告知,被鉴定人王某某第一次入x大一附院住院期间,病理、术后治疗方案以及相关风险的告知均未见书面记载,病历书写不规范,存在过错。
根据被鉴定人王某某年9月1日的PET-CT检查结果及当时诊断,结合该病情特点,认为其年8月8日入x大一附院时应为肺癌晚期,疾病的自然转归,但医方年8月14日病理,未能及时做出正确判断,以致患者于年8月21日再次进行手术,病理结果为腺癌患者仍进行了“左膝人工关节表面置换+滑膜切除”术。
4、被鉴定人王某某术后至年8月18日正式病理报告出具及年9月1日PET-CT检查后才最终确诊“肺腺癌全身多发转移(IV期)”,医方延误诊断,导致被鉴定人王某某进行了两次手术,增加了经济和精神负担。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大一附院应依在对患者王某某年8月14日及8月21日两次手术治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共计.31元,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支持元;以上被告x大一附院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共计.4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