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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因核酸不能及时入院导致流产,责任由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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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4日,在新冠疫情目前仍比较严重的西安,一名产妇因为核酸问题一直无法入院,在医院门口等待时间较长终究导致流产,8个月大的孩子就这样没了,且不论8月怀胎的痛苦,这期间的家人所有期待都变成了泡沫,而且家人心中肯定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医院是否有责任?责任谁来担?

首先,我们要冷静地、细细地分析一下,医院的诊疗是一个关键问题。因为按照相关规定,不管是《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还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其归责的前提都是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了诊疗行为,如果诊疗行为未发生,何谈责任?换句话说,医疗机构的人都不知道患者的病情,如果患者出现了问题,医疗机构是不担责的。

而是否发生了诊疗行为,并不是以患者所处地点决定的,即并不医院门口就代表已经发生了诊疗行为,正常的诊疗行为模式应该是不管在急诊、门诊都应该有挂号,医生接诊并查体、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等,而该案中,产妇的情况要分情况讨论,医院挂了核酸号那么其实是并没有发生诊疗行为的,而如果是医生接诊之后诊断认为产妇需要入院,但是根据防疫*策入院需要核酸检测就给产妇开具了核酸检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诊疗行为即认为发生。事实上,后者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产妇因腹痛看了医生,医生根据病情判断认为需要住院或急诊手术(短时间内流产,就诊时肯定有相应症状),这时候不应顽固的因为防疫*策而将产妇拒之门外,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医院工作,对于需要急诊手术的或者病情危急的患者,核酸都要做,但同时各项措施都必须同步进行的,毕竟在生命面前,防疫*策只是一张纸。而防疫,不也是为了保障居民生命吗,这时候不仅仅是待产的产妇,只要是生命危急的患者,医疗机构在接诊之后都不能因为检查结果未出而放弃患者。

而关于责任问题,小编前期文章里已做过详细说明,即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相关内容,医方在鉴定有责任的前提下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责任比例,也并不是大家想象的一定要百分百承担这样的结果,当然如果医方的过错使得鉴定不能,那么是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的,正常情况下很少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我们更关心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孩子的赔偿问题。

因为按照规定,胎儿自出生时即具备民事权利,出生活胎或者死胎对赔偿金额有显著影响,毕竟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和年限还是很高的,但是具体情况还是需要等待事情调查清楚才能做出判断。总之,医院处理的方式是持否定态度的,毕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以生命为本,可怜一下怀胎8月的产妇,积德行善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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