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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体检结果阳性,医方未提示复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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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施某某于年6月7日至x中医院体检,体检报告提示:病理科TCT: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不能明确意义);宫颈:柱状上皮异位;白带常规:清洁度III度。建议:6、白带清洁度III度,建议妇科门诊治疗。

年6月15日,施某某突然出现大量流血,在x中医院就诊,予以填塞纱布后转送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小结记载:“患者近三月来出血不规则出血,量不多,伴有同房后出血,未予以重视。今日下午16时许,患者突然出现大量出血,量多”,经诊断为“出血异常:宫颈肿瘤?”,治疗后于年6月20日出院。

年6月26日,施某某再至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宫颈鳞癌IIa期、慢性输卵管炎”,施以“广泛性全子宫切除术+卵巢卵管切除术、双侧+盆腔淋巴结根治性切除术+腹主动脉淋巴结切除术”,于年7月11日出院。此后,医院进行化疗、住院治疗、门诊治疗。施某某先后住院14次,共61天。

二、患方观点

年6月7日,原告在被告x中医院做全身体检检查,体检结果有一项为“TCT: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不能明确意义)”,但x中医院没有提示原告复查。年6月15日,原告下体大出血至被告x中医院治疗,被告以设备不齐全为由将原告转至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宫颈鳞癌IIa期。被告x中医院延误病情并影响到原告生命健康,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6元[医疗费.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8元(元×12月÷10月)、护理费元(元×90天)、营养费元(50元×90天)、残疾赔偿金(元×40%×20年);

精神抚慰金元(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2元(母亲:元÷5人×40%×5年、女儿:元÷2人×40%×1年)、鉴定费元、交通费元、律师费元],如发生后续治疗费或出现伤残加重后果,原告将另行主张。

三、医方观点

被告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过高,其中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被扶养人的实际居住地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误工费应该按照江苏省在职人员(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按照每天元计算,律师费不应支持。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未针对宫颈病理结果异常TCT:非典型鳞状上皮细胞(不能明确意义)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如HPV检查、宫颈活检等)。患者确诊前三月出现不规则出血未就诊等也延误了宫颈癌的及时诊治。

五、庭审意见

本院对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对施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由x中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施某某因子宫切除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为八级伤残,x同济司法鉴定所认定施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施某某合计.34元。

司法裁判案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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