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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调剂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资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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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笺的后记部分,有“审核”、“核对”、“发药”、“调配”等术语,那么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调剂人员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其从事药品调剂应当具备如下资质:

一、调剂

1.概念

调剂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查、处理和执行的行为,包括对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用药安全指导和处方调配等。

2.从事人员资质

必须具有药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调配

1.概念

调配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士以上技术职称)对审核后的处方正文上记载的药品按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等在药房内进行收集、配置的行为。

2.从事人员资质

必须具有药士(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审核

1.概念

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查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7种情形。

2.从事人员资质

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核对

1.概念

核对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发药前对处方记载内容进行再次检查和比对的行为,具体要求应按《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四查十对”)。

2.从事人员资质

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发药

1.概念

发药是指处方经审核、核对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将调配好的处方药品发给患者的行为,是处方调剂的最后一个环节。

2.从事人员资质

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法律责任

1.无相关资质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2.法律法规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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