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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价值不足2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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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运城市妇幼保健院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14种过期医疗器械,罚款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消息中称,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运城市妇幼保健院检验科发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器配套用针、10cm医用棉签、肝功肾功生化九项检测冻干试剂等14种过期的医疗器械,未与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区分放置,亦无明显过期产品警示标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14种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强制措施。运城市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元。对此,运城市妇幼保健院认为查处的医疗器械是已停用待处置物品,并非是使用中或可能被使用的,检验科所需要使用及可能被使用的物品在年1月即已搬入了南院新的检验场所及存贮区域、设备中,北院留置的医疗器械,不可能在之后的医疗服务中被使用,不应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罚。6月30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运城市妇幼保健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案听证会。经听证后,该局认为,过期医疗器械是与人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当事人本应按规定对过期的医疗器械进行处置,但其却与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合存放,易造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危险,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7月13日,经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研究讨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运城市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件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过期医疗器械与人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易造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危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运城市妇幼保健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没收14种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元的行*处罚。来源:知否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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