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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手术记录不实,医方须对患者的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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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年6月13日,原告宋某某因全身皮肤、粘膜黄染20天,上腹部疼痛1天到被告处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胆总管结石、梗阻性黄疸、急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肝内胆管结石,并于年6月19日行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胆囊切除术、左半肝切除手术。同年7月26日出院。

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合理饮食,加强营养;定期换药,术后2月左右拔除T管,病情变化随诊。宋某某实际住院43天,支付医疗费.31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年2月13日,宋某某以腹部不适3月余到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切除+左半肝叶切除术后肝内胆管结石。

于同年2月16日自行要求出院,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9元,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医嘱为适当休息;针对肝内胆管结石、肝总管结石,可考虑ERCP或外科手术治疗。年11月23日,宋某某到x医院急诊门诊治疗结石,支付医药费.89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出院时手术刀口没有愈合并有出脓现象,主治医生佟某某让原告出院后每二、医院换药,医院没有收费,医院负责,但刀口一直没有愈合,总在化脓的刀口处拔出手术缝合线头,而且原告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腹部刀口处在躺下和起来时非常疼痛。

原告于年9月22日到x医院检查病情,医生在做超声检查后告知我的肝总管、胆总管已被切除,但被告做手术时并没有告知我肝总管被切除,我回来后到被告处找主治医生佟某某,他说没有切除,医院的手术记录上并没有记录切除肝总管。年2月6日,佟某某明确表示看不了我的病,也未提出解决办法。故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对宋某某于年6月13日至7月26日在我院住院治疗的事实无异议。对x司法鉴定结论无异议。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合理部分我院愿意承担。如原告已经在新农合将医疗费报销,报销部分应扣除,原告不应该重复获得赔偿款。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费、鉴定费没有异议。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进行伤残鉴定,不同意支付精神抚慰金;对误工费标准无异议,对误工天数有异议,同意支付住院期间及按照医嘱出院后两个月的误工费;对原告主张的x县x医院的医疗费,因原告未提供住院病历及收据,不同意赔偿。

四、鉴定意见

年10月10日,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z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x医院对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宋某某左半肝胆管内结石残留需要继续治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县医院在对宋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对其病情诊断具有医学依据,拟定的手术方案符合其病情治疗的要求。医院手术记录肝左叶切除的操作内容,与宋某某出院后外院影像学检查结果具有明确差异,医院实施的并非标准肝左叶切除手术,以致术后仍存在肝内胆管残留结石,需要后续相应治疗。因此,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手术描述方面不准确,向患者告知不全面,病历书写存在瑕疵。故本院认为,县医院对宋某某所受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医院的过错程度,医院对宋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损害后果,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对宋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伤残等级鉴定费,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宋某某评残后,可以另行起诉。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宋某某医疗费.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96元、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元、鉴定费元,共计.06元中的70%,计款.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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