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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课堂病假期是不是医疗期病假与医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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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连续几天的气温“大跳水”,突如其来的寒风让不少小伙伴一时间措不及防,纷纷“中招”,请起了病假。

这个时候有不少刚入职不久的小伙伴就会有疑问了:一直听说有病假和医疗期这两个概念,那么这两者是同一回事吗?今天就带大家来彻底弄清楚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医疗期与病假是一回事吗?

不是。

病假期≠医疗期。

一、定义不同

1、病假:生理性质。即员工因身体原因不适医生建议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

2、医疗期:法律性质。即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保护期。——劳部发〔〕号第2条

二、期限不同

1、病假:没有期限限制。主要是医生结合员工身体状况给予休假建议的期限。

2、医疗期(全国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部发〔〕号第3条)

划重点:

病假是一种医疗假期,这个要根据员工的病情,医院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确定。

医疗期是有法定期限的,病假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期限的。

举例说,一名员工骨折,按照他入职时间和工作年限来算,医疗期只有3个月,可他的实际情况需要5个月来恢复。那么他的病假就是5个月,而非3个月。

三、休假日计算标准不同

1、病假:一般不存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请病假的情况发生

2、医疗期(全国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即自然日)——劳部发〔〕号第一、二条

四、保护力度不同

1、病假:医疗期满后的病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前置条件: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和41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2条

注意:医疗期满后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员工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在形式这项权利的时候务必注意前提条件要形式充分。

五、待遇不同

1、病假:超过医疗期的病假,是否支付及支付标准没有明文规定,主要依据当地规定,若没有当地规定,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若仍然没有,则依据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商。

2、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各地比较统一,都是应当支付相应待遇。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工资,各地方的规定不一样,需参照当地的要求来操作。

员工在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公司需要支付病假工资吗?

这个问题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有的主张不支付,有的主张支付,同样的问题法院判决也不一样,总而言之:支不支付,看当地规定。

这里列举几个地区的规定:

北京: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

员工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江苏: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深圳: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以上地区规定中,江苏、深圳要求“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而北京、上海则没有要求,只是说在病假期间。

关于病假期和医疗期之间的关系,大家都明白了吗~?

气温骤降,小伙伴们都要记得保暖,以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面对工作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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